丈夫婚姻期間“舉債” 因“家外有家”妻子不必擔責
作者:張慶超 王玉芳 發布時間:2011-09-20 瀏覽次數:465
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債權人將其妻子馬女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馬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法院判決馬女士不必承擔責任,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吳老板因做生意急需資金便向李先生借款90萬,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及利息。可到期后,吳老板卻遲遲不履行承諾。無奈之下,李先生將吳老板及馬女士一同告上法庭。馬女士辯稱,吳老板自2008年就已經不回家住了,他在外面已經有女人和孩子了,他借錢的事自己一點都不知道,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故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
經查,吳老板與馬女士在1996年登記結婚,于2010年登記離婚。自2008年吳老板開始與她人同居并生有一小孩,與馬女士長期處于分居狀態,不可能將巨額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吳老板借款時也沒有征求馬女士意見,因此該90萬元借款只能認定為吳老板個人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吳老板歸還李先生借款,駁回了李先生要求馬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