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法院執行 靖江一企業被處罰款10萬元
作者:曹味東 趙國芹 發布時間:2011-09-20 瀏覽次數:465
靖江某化工企業,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擅自轉移并出售查封的財產,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
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訴靖江某化工企業為買賣合同糾紛案,靖江法院去年8月判決靖江某化工企業給付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貨款29萬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承擔受理費。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靖江某化工企業并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今年3月,靖江法院受理執行這一合同糾紛案。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李某,李某以“自己是該企業新承包人,與各股東間有協議,該筆債務不是自己承包經營期間發生為由”拒絕履行。法院依法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帳戶后,李某到相鄰的如皋市開設了新的企業帳戶,并將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售,所得貨款近200萬元。今年6月,法院依法查封該公司的成品庫后,8月的一天凌晨,李某指派員工擅自從被查封的成品庫中將部分成品取出銷售,執行干警聞訊后,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刑事責任。在強大的執行攻勢下,李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履行了支付貨款等義務,并到法院承認錯誤,愿接受處罰。
法院認為,靖江某化工企業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后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且規避法院執行,但鑒于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認識到自己錯誤后積極履行義務,依法作出對其罰款10萬元的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