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江法院處理了一起涉及出借身份證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出借人非無責任但還是被告上法庭。

 

2011518日傍晚,羅某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撞擊行人徐某后逃離現(xiàn)場,后投案自首,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1526日,吳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羅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530日,徐某的家屬將羅某及摩托車的登記車主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53萬元。經(jīng)查,羅某系四川來吳江務(wù)工人員,2006年購買了一輛二輪摩托車,因購買時有規(guī)定外地戶籍的人員不能在吳江辦理摩托車的入戶手續(xù),于是就借了其房東吳江人王某的身份證辦理了車輛入戶登記。于是王某作為摩托車的行駛證上登記車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本次交通事故是由肇事車輛的駕駛行為所造成的,與身份證出借人無關(guān);其次,能夠最有效控制肇事車輛所造成危險的只能是機動車使用人,而身份證出借人無法控制和防范危險的產(chǎn)生;再次,由機動車的運行所帶來的便利等利益顯然是由機動車使用人所享有,而身份證出借人并未享受利益,故身份證出借人王某不應(yīng)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羅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且無經(jīng)濟賠償能力,王某考慮到實際情況,自愿補償徐某家屬50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證一定要保管好,最好不要外借,特別是不要借與他人辦理有關(guān)財產(chǎn)權(quán)屬登記,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會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案中,幸虧羅某投案,提供了一些證據(jù),法院才能查清出借身份證購車的事實,如羅某逃逸或下落不明,王某應(yīng)很難證明其出借身份證的事實,可能會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