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法院審結一起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作者:孫晉仁 發布時間:2011-09-19 瀏覽次數:684
日前,吳江法院對一起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沈某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請求。
2011年4月16日22時30分左右,沈某駕駛小轎車,沿江蘇省吳江市震澤鎮鎮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震澤鎮優瑾新村附近路段時,遇行人金某在該地點由南向北橫過機動車道,車輛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金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后金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1年4月18日下午,經過吳江市震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雙方就死亡賠償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沈某一方賠償死者家屬76萬元。但沈某在付了36萬元后并未按協議的約定付款,反而以達成協議時事故尚未作責任認定為由,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人民調解協議調解的主體及協議的內容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為及時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雙方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這種處理民間糾紛的方式是當前社會所倡導的。人民調解員能在短時間內促使雙方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這是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人民調解員也作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對協議達成前責任認定未出是否影響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認為,由于事故認定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沒有人民調解及時、便捷,且也沒有法律規定賠償協議一定要在事故認定之后才能進行,加之協議簽訂時雙方親屬均作為見證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是經過雙方家庭的集體慎重商量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沒有法定情形,調解協議不可撤銷。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