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揚州廣陵法院審結一起標的物為揚州八怪之一李復堂所作《五松圖》繼承糾紛案,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亮、張麗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亮、張麗與被告張峰系案外人張明光、李芬芳夫婦婚后收養的三子女。自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開始,張明光即因腦中風病休,于2008531日去世。其妻李芬芳于19951228日死亡。張明光夫婦婚后曾收集了若干字畫雜件,其中,包括本案訟爭之《五松圖》。19941月,張明光就字畫雜件寫下備忘錄一份,關于《五松圖》有如下記載:“五松圖—揚州八怪之一李復堂作于清乾隆年間。此件曾一度被騙往上海,企圖走私出國。后大兒張峰兩次去滬:一次追索未果,一次陪我夫婦二人去滬堅決追回。我即決定將此圖贈給大兒張峰留念。后他又在經我同意不低于上海作價乙萬元條件下轉手他人,并交出人民幣7000元給我存儲,余3000元,我已補助張峰買了一輛機動三輪車,作為我晚年外出活動之用”。同時,在該備忘錄中,張明光還記載其曾將其他字畫物件分別贈與張亮、張麗以及侄子張小波留念。200897日,原、被告雙方在其表姐李敏敏、表姐夫方文才的見證下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對張明光去世后所留存之房產、家具、現金等進行了處理,但該協議中并未涉及本案訟爭標的物《五松圖》。

 

廣陵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張亮、張麗對于本案訴爭之物是否具有繼承權?由于兩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由張明光于19941月所寫之備忘錄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故該備忘錄依法應作為解決上述問題的依據。從上述備忘錄的內容來看,李芬芳對張明光藏有《五松圖》應屬明知,因為該畫本身即為張明光、李芬芳夫婦與被告張峰共同追回。同時,在張明光于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中風病休之后,其生活必定需要李芬芳詳加照料,也就是說,其與李芬芳之間的關系當屬非常緊密。因此,在張峰陪同張明光夫妻追回該畫后,張明光即將《五松圖》贈與被告張峰,李芬芳理應知曉。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舉證證明李芬芳生前曾就該贈與提出過異議,所以依法應認定李芬芳對張明光的行為是認可的。在此基礎之上,被告張峰當然可以通過上述贈與取得訟爭標的物《五松圖》的所有權。在其合法取得《五松圖》所有權之后,兩原告再以該畫屬于父母遺產為由要求繼承相應份額,顯然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遂駁回原告張亮、張麗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