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雪天搞促銷 老太摔傷誰之過
作者:周宏 發布時間:2011-09-19 瀏覽次數:551
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一位75歲的老太在超市促銷購物后摔倒在店門外,構成十級傷殘,超市方置之不理,拒不負責,傷心老太將狠心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門外摔倒 超市無人理會
2010年12月15日,蘇州大雪紛飛,天氣格外寒冷。某大型超市內人頭攢動,氣憤熱烈異常,原來是超市方為吸引顧客,正在開展雞蛋促銷活動,大伙見價格比平時便宜很多,紛紛掏錢購買。當天下午1點左右,家住附近村莊的楊老太得知了這個消息,便與同村李某一道前去購買。經過一段時間的排隊,倆人各自購得幾斤雞蛋后,歡歡喜喜準備回家。在走出超市大門時,由于李某走在前面,她出去后用來抵御寒冷的塑料門簾在晃動,門簾比較厚實,晃動后將楊老太絆住,楊老太身體有點失去了平衡,她急忙向外跨出一步,但跨出去的腳正好踩向稍低點的臺階,身體支撐不住,一下子就摔倒了,當時根本就站不起來,痛苦萬分。超市內店員眾多,但無人施以救助,后楊老太在街上群眾的幫助下,送木瀆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楊老太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住院16天,共花費醫藥費15000余元。雖然已經出院,但生活仍不能自理,需要繼續康復護理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楊老太因外傷致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遺留右髖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醫囑護理期限為傷后三個月,一人護理,補充營養期限為三個月。傷害發生后,楊老太家屬多次找超市負責人進行協商,但對方態度較為蠻橫,不明事理將一切責任都推給楊老太本人,并稱即使有責任也只能通過打官司解決。楊老太及其家人十分氣憤,一怒之下將該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6000余元。
是你自己不小心 與我何干
庭審中,超市方對楊老太的說法并不認可。超市方認為,自己對楊老太的摔傷無過錯,其沒有妨礙原告行走的行為,楊老太摔倒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天氣寒冷時,用塑料門簾抵御風寒是眾多公共場所的一種常用方式,并非他們一家獨自采用,這種設置并無不當,從來也沒有因為塑料門簾造成顧客受傷。塑料門簾有一定的透視性,并沒有遮擋楊老太的視線,不可能妨礙她正常出門。超市目前的經營房屋是向他人租借的,臺階早就存在,經營十多年,期間有上萬名顧客進出,從沒有顧客摔倒受傷,當天與原告同去的李某進出大門就沒有摔倒,說明超市的設施設備不存在任何問題。而楊老太將近80歲高齡,出門沒有子女陪同,沒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具有過錯,應當由楊老太自行承擔有關醫療費用等損失,超市不承擔責任。
你是經營者 消費者安全不容忽視
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楊老太作為進入超市的消費者,被告超市作為經營者,對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被告超市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受到損害,理應賠償有關損失。被告是成立較早、具有多年經營經驗的大型超市,在天氣寒冷時懸掛門簾幫助消費者抵御風寒,本是比較人性化的服務,但垂地塑料門簾懸掛在超市進出門也遮擋了消費者的視線,垂地塑料門簾外即為臺階,臺階過窄,也沒有設計過渡性平臺,因此該塑料門簾的設置不甚合理,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但被告超市既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安排保安人員進行提醒;同時,在寒冷的雨雪天氣,尤其在被告搞促銷期間,人流量較大,進出口一般較濕滑,被告亦未放置防滑墊,也易造成消費者摔傷。可以認定,被告超市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沒有消除,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楊老太的摔傷存在一定過錯。而原告作為年事已高的老年人,平衡能力和身體靈活性相對較差,在被告促銷期間的下雪天進入超市,理應充分注意觀察地面,以防損害事故發生,但原告與他人結伴而行對路面疏于觀察,對事故發生也存在過錯。故該起事故的發生是被告超市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原告疏于觀察、行走不慎共同作用的結果。結合案情及原被告過錯,酌定被告超市承擔總損失70%責任,楊老太自負30%責任。最后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依法判決被告超市賠償楊老太經濟損失3萬余元。
法院提醒老年朋友,去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購物或游玩一定要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最好身邊有親人或朋友陪伴,盡量降低損害發生的幾率;同時告誡廣大經營者,一定要誠實守法經營,尤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把服務想的更周到點,做的更貼心點,降低甚至消除安全隱患,為顧客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實現雙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