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遲延放房貸 買房人是否違約?
作者:王惠 發布時間:2011-09-19 瀏覽次數:568
銀行遲延放房貸,導致無法及時支付購房款,買房是否構成了違約?日前,吳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案,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承辦此案的法官認為,此案反映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應當引起重視。
小楊夫婦通過銀行貸款在吳江買了套房子,在房貸發放下來的時候,就要求賣方余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遭到了拒絕,余先生認為對方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房款,已經違約了。雙方協商未果,小楊夫婦最終將余先生起訴到法院。
小楊夫婦是在外資企業工作的新吳江人,通過房產中介向余先生購買了一套房子,總房價為53萬元,其中33萬元通過銀行貸款支付,不料銀行貸款遲遲放不下來。小楊夫婦急忙找到銀行,銀行工作人員說由于信貸收緊以及內部原因,一時放不下來,得等一段時間。誰知一等就是3個月,小楊夫婦如坐針氈,多次找銀行溝通,后來通過工作人員的指點又到另外一家營業部申請了貸款,又過了3個月,33萬元貸款才發放到位。此時,余先生認為對方存在違約,拒絕過戶。
法庭經過審理,發現雙方合同約定:2010年10月11日,買方向銀行貸款支付房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33萬元。并未明確買方必須在該時間之前保證貸款到位。法院通過解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了協議:小楊夫婦另補償對方2萬元,余先生在半個月內協助小楊夫婦辦理過戶手續。
在國家調控房產市場及信貸不斷緊縮的大環境下,容易出現銀行貸款的遲延發放或者申請不到銀行貸款的情況,買賣雙方容易發生糾紛。故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應明確信貸風險如何承擔,以減少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