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糾紛涌入法院,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缺席審理的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這些案件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不少難點,甚至出現負面效應,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缺席審理民事案件的難點

 

一是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在審判實踐中,有部分缺席審理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關系明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庭前、庭后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作出判決。但在多數案件中,特別是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原告不能充分提供認定事實的證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確定,子女撫養問題難以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目的難以識別,法院僅以一方當事人陳述很難作出公正的判決。

 

二是法律規定難以執行。雖然民訴法作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的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有部分被告知道即將或已經“吃官司”,在原告起訴前或訴訟后舉家出走,還有的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東躲西藏,行蹤不定,加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按照民訴法規定實際執行較為困難。

 

三是社會效果不好。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絕大多數是農村居民,法律意識淡薄,不知、不會維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就案辦案,缺席審理,不但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更會激化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甚至引發信訪、不正當上訪、纏訪,給法院增加更大的困擾。特別是婚姻案件和贍養、撫養、扶養案件,婚姻案件因缺席審理,財產狀況無法查明,在審理中只注重婚姻關系本身的訴求,對其他法律關系不重視或根本不提,此種情況可能導致因其他法律關系未能得到徹底解決而引起一系列訴累。贍養、撫養、扶養案件都發生親情之間,處理不當,會加深親情之間的裂痕,不利于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社會效果不好。

 

二、幾點對策

 

一是嚴格缺席審理程序。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以通過基層民調組織多做被告成年家屬或近親屬的思想工作,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告知因缺席審理所帶來的法律后果,讓他們聯系被告,促使被告能按時到庭應訴。在窮盡各種渠道未果的情況下,才能啟動缺席審理程序。

 

二是適度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對缺席審理案件,特別是公告缺席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一定要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細致地審查,還可以到雙方當事人所在鄉鎮、社區、居委會、村組和單位進行調查走訪,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座談,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確保案件結果客觀公正,避免和減少虛假訴訟和婚姻案件中沖動離婚現象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三是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在審理缺席審理案件中,應主動與公安、金融、工商、綜治辦、鄉鎮民調組織等部門聯系溝通,婚姻案件還應與計劃生育、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聯系溝通,有的案件還需要與政府城建部門聯系溝通,加強業務上的交流與合作,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用,盡可能避免和減少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惡意型案件,杜絕因我們工作不細不實,造成地方黨委、政府和法院工作上的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