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事案件調解若干問題的思考
作者:范斌 發布時間:2011-09-16 瀏覽次數:963
商事案件所涉法律關系復雜,法理性強,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較高,這些特殊的屬性相對限制了調解功用的發揮,但就案件處理的最終效果而言,調解在化解糾紛、節約資源、提高效率、壓降信訪等方面具有特殊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這里擇其二三與諸位分享,并籍此以求拋磚引玉。
一、確立司法公信是商事案件調解成功的“奠基石”。
商事訴訟,標的額動輒巨大,涉及利益錯綜紛繁。當事人也好,代理人也好,在訴訟過程中常常心理敏感,疑慮重重。很多訴訟參與人告訴我,他們就怕法官在利益的天平上有所偏袒。作為裁判者,贏得各方當事人的真誠信賴,樹立起司法公信便成為開展調解工作的首要前提。
說起來很簡單,真要做到并不容易。從立案到結案,從庭審到調解,一舉一動都要求言斟句酌、反復思量。你不能與認識的原告律師高談闊論,對被告代理人卻不理不睬;不能和顏悅色地對被告說話,對原告卻高聲呵斥;不能讓一方當事人闡述觀點滔滔不絕,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陳述表現得極不耐煩。所謂細節決定成敗,法官行為舉止中任何一個疏漏的細節都會對調解產生阻力,在這方面如果做不好,往往調解方案再好,人家還是抵觸,調解還是失敗,就是因為失去了信賴這個基礎。對此我是有感觸的。記得幾年前的一次調解,因為久等被告不到,我便叫原告撥打了其手機,并通過原告的手機催促被告迅速到法院。對這一細節,我沒有在意。但被告到場后,明顯表現出不滿和對調解的不配合。直到案件經過多次做工作,調解審結后,被告代理人才告訴我,就是因為打電話這個細節,讓被告懷疑我與原告熟識,對我的信任馬上打了折扣,對調解有了抵觸情緒,幸好在其后的調解過程中,我的不偏不倚,才讓他漸漸打消了疑慮。這件事我回味了很久,我們法官沒有在意的細節,敏感的當事人卻可能很在意,往往就是這些細節,讓我們沒調成還找不到癥結所在。自此以后,我就此不斷摸索,漸漸體會到:只要懷著一顆公正的心,站在中立、無私的立場,在日常舉止中時時警醒、時時總結、時時思考,讓精誠成為我們的言行習慣,讓規范成為我們的“口碑”,當事人自然會信賴于法官的公正。
二、厘清糾紛焦點是商事案件調解成功的“關鍵點”。
這個道理其實不言自明。商事訴訟本就如一團亂麻,要解開這個謎團,法官自然是要對其中的千頭萬緒了如指掌,才能撥開迷霧見青天。我常跟同事開玩笑,做商事調解工作時,就得有如來佛祖的法力,才能調不能調之案。這個比喻來自于調解中的點點體會。
一要有他的神掌,巧解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商事糾紛常一環套一環,一層疊一層,要還其本來面目,談何容易。我也只是憑著多年的經驗積累,再加上將勤補拙,多翻書籍、多看案例、多問專家,耐心地抽絲剝繭。我曾接手過一個長期未結的移交案件,涉及電信運營、聯營合同等法律范疇。原告主張確認合同無效,被告則提出損失賠償的反訴。可以看出,被告無論是基于合同無效還是基于違約責任主張損失賠償,首先都要取決于合同效力之訴的結果。盡管案涉關系紛繁復雜,但我抓住了其中關鍵的這個切入點,向被告再三分析,提出其目前提起反訴并不恰當。被告方聽取了我的分析,考慮到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其實最終利益差距并不大,與其一次次訴訟耗時耗力耗費金錢,增加訴訟成本,還不如協商解決,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案件得以輕松化解。
法官理清了法律關系,還要向當事人說明白,不能怕麻煩。說清了其中的門道,不僅當事人信服,調解起來也容易水到渠成。我們商事審判中常常遇到一類訴訟,原告不起訴要款則已,一起訴,被告便提出質量問題的抗辯,這時往往是紗早紡成了布,布早染了色,也做成服裝出口了。甚至是原告提出五千塊錢的加工費欠款,被告竟反訴,說在日本、在美國遭索賠了,要賠個幾十萬。對這類案子,特別需要法官先審查認定基本事實,看質量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否在合理期限,看損失范圍有無確鑿嚴格的證據支持。實際上,這類案件中律師玩弄訴訟技巧的居多,他們基本上沒有把其中的法律關系跟當事人分析。訴訟中,就特別需要法官跨過律師直接面對當事人辨法析理,說清利害,讓意圖訴訟取利的當事人知難而退,也由此向當事人說明:法律是一門嚴謹的科學,法庭不是玩弄訴訟技巧的賽場。
二要有我佛的慧眼,妙識調解中的平衡點。長期的法律職業生涯,常使我們法官習慣止于法律真實,追求形式正義的法律思維,在調解中便常有難以迂回客觀真實的“瓶頸”。而單純地唯法律事實下判,往往使當事人心懷不滿和抱怨。而準確拿捏案件的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之間的差異,找準雙方共贏的平衡點,則能做到適時、適地、適情地調解。有一件某服飾公司訴某外貿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服飾公司主張貨款40多萬元,外貿公司反訴主張對方不能交貨的違約損失50萬元。眾多復雜的證據使我敏銳地感覺到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之間的巨大反差。調解中,我以當事人的訴求為主線,以法律事實方面占優勢的一方不因訴訟而得利、事實方面占劣勢的一方少損失為平衡點,逐條梳理,最終在外貿公司酌情付款的前提下,服飾公司承擔下了全部庫存。外貿公司減少了訟累和損失,服飾公司幸免了倒閉之災,既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也為債務企業困境突圍求得了生機,真正踐行了“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社會責任。
三要有我佛的慈悲。人性是共通的,一些當事人看似偏激,其實只是因為他們一些并不算很過份的權利沒能得到救濟或找到妥善的救濟方式,所以,無論我們是作為一個善良的普通人,還是一個正直的法官,能靜下心來,懷著悲憫之心,掌握好雙方當事人的底線和顧慮,推己及人地做工作,甚或迂回解決,是可以收到很好的調解效果的。先后致函省、市政法委信訪,情緒偏激的某患者家屬訴被告某醫院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就是這樣圓滿調解,并當場履行;而先后經區大調解協調多年的某農戶訴某大型公司財物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該老農信訪、上訪多年,很是固執,被告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重點大型企業,其顧忌的是該案件會引發連鎖反應和群體訴訟,我就以調解的實質,以自愿撤訴的形式做到了案結事了,定紛止爭。我想,這些案件如果一判了之,那是毫無疑問地上訴又上訪,沒完沒了。可喜的是,這些當事人后來都送來了錦旗,感謝法院的公正廉潔和高效。
三、能動實施保全是商事案件調解成功的“殺手锏”。
在這里,我特別想提到商事訴訟中較為有效的訴訟保全。針對各案特點拓展訴訟保全的思路,最大可能地落實訴訟保全的到位率,可以最大限度地促進調解工作的開展,也是有效提高商事案件調解率的一條捷徑。
商事訴訟中,相當一部分的債務人是能欠則欠,能拖則拖,不愿調解,導致判決率和上訴率的同時上升。對于這種情況,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強訴訟保全,斷絕其僥幸念頭,促使其坐到調解桌前。幾年前,我審理的一起某外貿公司訴某紡織公司外貿代理合同糾紛案,案件起源于被告通過外貿公司進行信用證的抵押貸款,以達到長期占用資金的目的,也就是所謂的“借雞生蛋”。這類公司資金運用偏緊,帳面現金留存不多。所以必須在保全上切中要害,才能有利于案件的調解解決。考慮到案件及企業特點,在凍結了流動資金帳戶不多的存款后,進一步凍結了被告已經交單、尚未議付的信用證項下的外匯應收款,又凍結了其外匯卡余額,堵住了其資金來源和資金分流的渠道,果然促使被告主動坐到調解桌前,迅速調解結案。
商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被告在外地,又經常需要訴訟保全,其實,在訴訟保全的同時進行文書送達,在文書送達的第一時間進行調解,實在是一種事半功倍、行之有效的辦案思路。因為,在第一時間進行調解,可以使雙方當事人最真實地面對糾紛,避免人為地在程序方面拖延、在事實方面隱瞞甚至造假,無論是對促成調解還是提升辦案速度均相當有效。本人曾攜五個案件赴外地保全,在訴訟保全后立即向被告當面送達法律文書,把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利益得失說清后讓當事人自己充分衡量,外地被告心悅誠服,最后五個案件的被告都是主動提供電腦及打印設備,當場制作調解協議,當場履行付款義務,快速高效地在第一時間審結了五件異地保全案件。
四、掌握財經知識是商事案件調解成功的“推進器”。
商事案件調解還必須積累豐富的貿易知識和社會經驗,才能在商事案件調解中知己知彼,游刃有余。
曾經在辦理本地企業起訴上海一家因擔保而突臨倒閉的臺資公司的案件時,我去上海保全,該臺資公司已資不抵債,短短一周時間里,全國各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就有一尺多高,公司財產也被悉數查封。但我憑借對外貿經營特點的了解,預測該公司是外向型企業,而且倒閉的太快,應該有尚未議付的遠期信用證,于是順藤摸瓜查到了其最隱蔽的資金來源帳戶;根據該公司的運營規模,我預料該公司應該還有外貿代理出口,又因此找到了其應收款單位的債權,并立即進行訴訟保全,最終,在已經索債無望的情況下全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切實服務了地方經濟。
還有一個案件我印象深刻,曾經有一起多名死者家屬與某大型企業的訴訟案件,經由中級法院指定我院審理(該死者在為企業進行網絡布線時摔死),該案經縣、市兩級大調解中心調解未果,原告多次在該公司門口聚集親屬堵門,并先后致函省、市政法委及市委書記、省院院長信訪,揚言去北京上訪,被告的代理人是人大代表,也表示官司可以打到北京。該案的焦點就在于這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辦案過程可謂如履薄冰。在去看現場的時候,我直接和企業老總進行了一次溝通,從中得到兩點信息,一是該公司每年的慈善捐款都會有幾十、上百萬元;二是死者與該老總曾經也算是朋友,要不然網絡布線的工程也不會讓他做。于是引導該老總換位思考,與其救遠不如救近,與其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老總心動,只是覺得數額太高,不好交待。而我因為曾經從事過財務工作,就站在他的企業管理者的角度分析,這些款項以補償性質給付,應該在會計科目的工資總額中列支,那么其中有25%屬企業所得稅部分,如果考慮到對股東的交代,那么應該還有20%的股東紅利稅包含在里面,這么算下來,企業是花了不算冤的錢做了大大的善事。老總對我的分析頻頻點頭認可,向財務副總求證后立即拍板同意了這個方案,從他的眼中我看到了對現代法官專業水準的驚奇和敬重。案件順利調解結案時原告向被告老總轉達了謝意,被告滿意,原告方又是錦旗又是感謝信。所以有些棘手的案件,判不好,投訴上訪;調得好,順順當當。
以上僅是我在調解中的點滴積累和一些感觸。諸如此類的辦法和渠道還很多,比如單方調解與雙方調解相結合、庭內調解與庭外調解相結合;性格倔強的當事人用“軟方法”,多做說理和解釋工作;對 “賴皮”的當事人采用“硬方法”,直擊要害,消滅其僥幸心理。這些也都是各位同仁都擅長的“調解藝術”。近幾年,我和我的同事們一起,在提高調解實效方面做了一些實踐,探索了電話調解、異地傳真調解、對接調解、分級調解等方式。調解方法多種多樣,因人、因地、因案而異,我覺得最最實在的就是做了“四多”:多動腦,尋找竅門;多學習,博采眾長;多嘗試,積極探索;多總結,推陳出新。
從事了這么多年的商事審判工作,深感調解在化解矛盾方面的功效的同時,也倍感辦案的壓力。但我始終認為絕不能“為了調解而調解”,也從不單純地為質效指標而追求高調解率,因為那樣會滋生 “以判壓調、以拖壓調”等副產品,造成 “案結事了”的假象,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毀或無法實現。而調解的真正內涵是“在一定的法律標準范疇內,使個案中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妥善的安排”的個案正義,它的初衷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客觀事實,兼顧道德標準,妥善保護和協調當事人合法權益,甚至兼顧到依據法律事實下判所不能維護的客觀公正和道德正義,使案件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在調解中始終堅持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把調解中的利益選擇權交給當事人,案件審理的掌控權把握在自己手中。
一直以來,總是向往和風細雨,潤物無聲,化解矛盾于無形的調解最高境界。但要真正做到既解決矛盾,又讓當事人滿意;既順利結案,又無上訪投訴;既調解一案,又帶動一片、影響一方,達到這樣完美的境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也有很多的經驗需要不斷總結。在調解之路上,本人將責無旁貸,與諸位法院同仁一如既往地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