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倒計時 難耐犯新罪
作者:陳凱 張鶴洲 發布時間:2011-09-15 瀏覽次數:519
9月15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對被告人黃巍杰予以假釋的裁定;被告人黃巍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千元;連同前判未執行刑期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黃某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啟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百元,2010年8月20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1年5月20)。2011年4月25日20時44分許,在啟東市中醫院附近,黃某見被害人宋女獨自一人拎包行走,便尾隨至匯龍鎮紫薇二村某號樓東側第一個踏步時,黃某上前用胳膊扼住宋的頸部,并往后將宋拽倒在地,致宋右手臂骨折,黃某即搶走宋的手拎包后逃離現場。黃某劫得達芙妮手拎包1只,內有三星手機1部、天翼手機1部,錢夾1只等物品及人民幣450元。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742元,被害人宋女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后,黃某已賠償被害人宋女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巍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巍杰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