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按照操作規范施工,導致自己摔倒受傷,于是工人王某一紙訴狀將包工頭告上了法院。

 

2008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包工頭李某,在李某的承包的工地上從事小工工作。25日下午,王某獨自一人在工地上撤木板時因梯子滑倒而致原告跌落在地受傷。后原告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行左股骨頸骨折切開復位中空釘內固定術。由于病情嚴重,王某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11000余元(已扣除已報銷部分)。200911月,王某的傷情經有關部門鑒定,結論為人體損傷九級傷殘。20113月,王某向句容法院起訴,要求包工頭李某賠償自己的各項經濟損失18萬余元。另查明,原告王某在從事勞動當天系酒后獨自施工,包工頭李某沒有相應的建筑資質。

 

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被李某雇傭并在施工中受傷,李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系酒后獨自施工,對損害的發生存有一定過錯,故可以適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即李某承擔80%的責任。經法院核算,王某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5萬余元,于是依法判處被告李某承擔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