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早已修好,車主卻遲遲不來提車,還真有這樣的稀奇事?近日,吳江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案件中受損車輛修理完畢后,車主不付費也不來提車,車子就這樣放在修理廠里2年多。

 

2009110日,車主為吳江某公司的一小型普通客車在行駛中與另一轎車發生碰撞,該事故造成多人受傷、二車受損。同年227日,事故車輛被拖至修理廠進行修理,經車輛保險人核損,該車修理費總計為45000元。同年817日,修理廠開具了相應修理費增值稅發票?,F在兩年多時間過去了,修理廠也曾通過各種方式催車主付款提車,但車主卻沒有任何動靜,既不來付費也不來提車,車子在修理廠一“睡”就是兩年多。沒辦法,修理廠只好起訴車主,要求車主支付修理費和施救費,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在庭審中,車主針鋒相對,認為修理廠從未告知被告車輛已修好,修理費也缺乏事實依據,更無法證實存在所謂的施救行為。對此,修理廠向法院提交了修理費發票和一份要求被告付款提車的通知及掛號信函收據,證明車輛在20096月修好后立即通知車主前來付款提車的事實。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車輛修好后才能確定修理費的具體金額,也才能開具修理費發票,現在車主既然接受了原告開具的修理費發票,并就修理費已全部獲得理賠,那么相應地也就認可車輛已修理完畢這個事實,因此,應該認定在2009817日前被告的車輛已修理完畢。修理廠完成修理工作后,車主應及時履行付款義務,拖欠不付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故法院支持修理廠要求車主支付修理費45000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而關于本案中的施救費,是指事故車輛從交警隊被拖至修理廠的費用,由于車主對實施的拖車行為未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且300元拖車費也合乎情理,故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吳江法院判車主支付修理費及施救費,并賠償修理廠相應利息損失。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車輛受損后,往往拖到修理廠進行修理,面對高昂的修理費,有些車輛實際價值估計都可能達不到修理費金額,這種情況下,有些車主就采取不去提車或者委托修理廠賣車抵修理費的方式來達到不付修理費的目的,但是如果雙方并未就上述事項簽訂書面協議,修理廠遲遲拿不到修理費,將車主訴至法院,車主就將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為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雙方應該在修理前簽訂詳細的修理合同,簽訂后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而不是采取消極的態度逃避合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