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訴初信初訪處理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處理信訪人最初提起信訪案件適用的基本程序。按逐級信訪處理制度設計,一件信訪案件要經過初訪處理、復查處理、復核處理三級法院信訪機構處理,才能終結。初訪處理程序就是最初接訪的法院辦理最初信訪案件的程序。它分為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一般的簡單的能夠及時答復和處理的信訪案件,并且當事人也能夠較好地及時接受處理結果,簡易程序由信訪接待人員和相關業務庭室人員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即可由于信訪人的接受而終結信訪處理程序。聽證程序則是針對疑難、復雜、重大、信訪人不接受相關業務部門初步處訪意見和信訪科初步處訪意見等類型的信訪案件而設計的通過組成聽證庭處理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

 

一、信訪案件的登記備案

 

1、信訪的提起

 

信訪的提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管理工作、執行工作等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不當之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批評、建議、檢舉、控告、申訴信訪,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糾正的信訪行為。信訪的提起是信訪人行使信訪權的具體體現,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當會引起信訪處理程序的發生和進行。

 

信訪提起的法定條件:

 

1)信訪人是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格的信訪人必須與信訪事項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系。所謂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信訪人與信訪事項有利益關系或職務關系。就一般的涉訴信訪案件來說信訪人一般是指原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

 

2)可以信訪的事項與信訪事項的排除

 

可以信訪的事項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對信訪人造成損害時,信訪人可以信訪。

 

排除事項:一是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訪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的侵權案件;三是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正在處理中的再次信訪案件;四是對還沒有生效的案件提起的信訪案件;五是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虛假信訪案件;六是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信訪案件。但是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的承辦人員提起檢舉控告批評建議權的信訪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信訪案件的范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的本級或上級法院再次信訪的,不予受理。

 

3)有明確的被信訪人:一是承辦法官;二是法院整體。初訪案件基本上被信訪人是指承辦法官為主。但批評建議權的信訪案件卻可能是法院整體。復查、復核則是指法院整體,是指初訪處理法院。

 

有明確的被信訪人,即要求信訪人將信訪對象具體化、特定化,以便接訪法院能夠有針對性地對信訪案件展開調查和處理。

 

4)有具體的信訪請求、事項和理由

 

信訪人提出信訪要達到什么目的,對人民法院處理信訪有什么具體的要求,必須明確。這是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信訪案件的核心和方向。

 

信訪人提出信訪必須具有事實根據和合理合法的理由,不能道聽途說憑空捏造。如果沒有這種基礎和根據,信訪人信訪請求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處于不攻自倒的地位,完全不需要人民法院啟動信訪處理程序。所謂事實,主要是指信訪發生的基礎事項。所謂理由,是指信訪人用來證明前述事實并最終證明自己信訪主張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訴信訪的范圍和受訪人民法院管轄

 

信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訪事項,首先必須是人民法院主管的信訪事項的范圍。其次是受訪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信訪的形式和內容

 

信訪的形式。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請求、事實和理由。信訪人也可以采用走訪的形式提出信訪,采用走訪形式信訪的,信訪人應當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本級人民法院提出,并應到人民法院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人民法院接訪人員,應當詳細記錄信訪人的姓名、住址,信訪事項、請求和理由。多人采取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能超過人。

 

三、受理

 

1、涉訴信訪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信訪人的信訪材料的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信訪,予以登記備案,從而引起信訪處理程序的職權行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則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和其他的說服教育工作,以息訪或者引導信訪人正確的信訪。

 

信訪的提起和受理,是性質相異的兩種行為。前者是信訪人行使信訪權的信訪行為,后者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信訪處理程序的啟動,必須基于這兩個方面的行為的具體結合。沒有信訪人的信訪行為,也就談不上人民法院的受理和接訪行為;但僅有信訪人的信訪行為,而沒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為,信訪處理程序仍然無從開啟。由此可見,不論是對行使信訪權的信訪人來講,還是對行使信訪處理權的人民法院來講,受理行為的意義都是重大的,它直接決定著信訪處理程序的開啟,關系到人民法院對信訪的正確處理,更涉及對信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如果應當受理的信訪沒有受理,信訪人行使信訪權的行為就會因此受阻,保護其合法權益就會是一句空話;反之,如果不應當受理的信訪得到了受理,則會使人民法院從根本上失去正確處理信訪事項的基礎,導致信訪不能得到正確的處理而不能息訪。故為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把好受理關,以保證信訪案件的正確處理,使人民法院做好涉訴信訪的息訪工作。

 

2、審查和登記備案

 

受理信訪案件的程序具體包括兩個基本程序,審查和備案。

 

1)審查。人民法院在接到信訪材料或口頭信訪后,由信訪科應當予以登記,并應依照信訪提起的法定條件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信訪人的主體資格,信訪的法定條件,是否有明確的被信訪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訪人民法院管轄,信訪材料的內容是否存在欠缺,如果欠缺應告知信訪人補正。但對信訪材料受理階段的審查應采取寬泛的標準和審查方式,堅持來信來訪必理的原則,接待信訪,對所有的來信來訪都應該有記錄。填寫登記表、進行法律釋明工作。

 

2)受理。對信訪人的來信來訪,應當根據審查的結果,決定是否受理。符合法定的信訪條件的來信來訪應無條件受理,不得推委和拒絕。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訪案件,應當在3日內登記備案,并通知信訪人。同時信訪機構,在3日內應將信訪材料復印件送交相關的業務庭室承辦法官及其負責人、分管院長、主管院長等其他相關人員。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一是就法院而言,在依法受理了信訪人的信訪后,其即實現了對該信訪案件的管轄權,并賦有解決并做好息訪工作的責任和義務,承擔了對該信訪案件進行處理并明確答復的職責,無法定理由不得停止對該信訪案件的處理。

 

二是就信訪人而言,其信訪進入了信訪處理程序,信訪處理結果作出前,不得就該同一信訪事項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法院或其他部門提起信訪。再次信訪的,相關法院或部門不予接訪。

 

3)審查和受理時對信訪案件的處理

 

一是對不屬于受訪法院管轄的信訪案件,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或法院提起信訪。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救濟途徑或其他途徑解決的信訪案件,不予受理,應當告知信訪人向行政機關提起信訪。信訪終結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案件,本院或上級法院不再受理。

 

二是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院管轄的信訪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并及時通知相關業務部門和分管、主管領導;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院長批準決定。

 

三是有關信訪部門能夠及時當場答復和解決的信訪案件,應及時答復,信訪人接受答復并息訪的,應及時登記結案。信訪人不接受當場答復的,應當登記備案后進入信訪處理程序。

 

四是對屬于下級法院管轄的信訪案件,及時轉交下級法院信訪部門,并監督其接訪立案工作。

 

五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和法院與政府部門之間應互通信訪案件的受理情況。

 

六是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及時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和擴大,并及時層級通報上級法院和當地政府部門。

 

七是對收到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人的姓名、住址不祥的除外。

 

四、信訪案件聽證處理前的準備工作

 

1、概念。信訪案件處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信訪人的信訪以后到聽證開庭審理之前,由信訪案件承辦人員依法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它為聽證程序的進行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2、準備工作的內容:

 

一是法定期限內將信訪案件材料的副本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申訴案件的對方當事人、承辦法官、批評建議類的信訪案件告知院領導、檢舉控告類的案件告知紀檢監察部門、分管領導、主管領導等。

 

通過此項工作的完成有助于信訪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作出應有的準備,從而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人民法院來講,有助于借此了解掌握信訪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對信訪事實的看法和認識,總結爭議的焦點,以便于在處理信訪案件的過程中有針對性做好處理息訪工作。信訪副本材料應在3日內轉交相關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應在5日內提出答復意見。

 

二是向信訪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告知權利,聽證合議庭組成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及其其他相關事項。申請回避權、申辯權、陳述權、提供證據權等。

 

三是人民法院認真分析信訪材料,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目的是為了證實信訪人信訪事實的真假。

 

被信訪人一般是人民法院的法官,信訪工作人員應本著事實求是的態度對待信訪,既要堅持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堅持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決不能遷就信訪人而打擊法院法官辦理案件的積極性,也不能壓制信訪人而對法官徇私舞弊。

 

四是聽證合議庭的組成:申訴類信訪合議庭由信訪承辦法官、立案庭法官、人民陪審員或者牽扯到相關業務庭室負責人組成;檢舉控告類信訪合議庭由信訪承辦法官、紀檢監察人員、組成;批評建議類信訪則直接轉交領導批示即可,不必組成合議庭聽證審查。

 

五、聽證

 

1、概念。涉訴信訪聽證,是指受訪人民法院在完成信訪登記受理的各項準備工作后,于確定的期日,在信訪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對信訪案件進行實體審查的活動。

 

2、聽證審查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聽證調查和聽證辯論,審查核實證據,查明信訪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合議庭評議,形成信訪處理結果,以確定信訪案件的終結和進一步的處理,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息訪和處理工作。

 

3、組織形式。進入聽證程序的信訪案件,一般是重大、疑難、復雜、信訪人有纏訪越級訪苗頭的案件,因此,應以合議庭的形式組織聽證。

 

4、堅持的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歷來被視為程序公正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信訪聽證中的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的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1)事前告知。(2)案卷公開。自聽證通知之日起至聽證終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查閱有關該案的證據資料以及人民法院所作的調查材料。(3)聽證過程公開。(4)聽證結果公開。聽證審查信訪案件,應堅持公開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信訪案件聽證審查的目的:一是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二是為了吸收社會輿論力量,來監督法院處理信訪案件的透明度,來監督信訪人信訪的真實性和真實目的。從而為了息訪和抑制打擊非法信訪和惡意信訪的發生。因此聽證審查應廣泛吸收社會輿論力量參與旁聽案件的審理,象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律師、信訪人所在居委會村委會代表、街坊四鄰、信訪人所在單位代表等人員參與旁聽。

 

2)公平公正原則。公平原則包括中立原則和平等原則。中立原則是現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則,是程序的基礎。它是指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的不偏不倚,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它要求裁判者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并且不得對任何一方存在歧視或偏見。平等原則是指“凡為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確定的方式來對待”。信訪聽證中的公平原則融合了中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內涵,它要求:(1)回避。(2)禁止單方接觸。(3)職權分離。即案件的調查、審查與聽證應由不同的審判人員負責。(4)平等參與。由于聽證制度保障了當事人的平等、有效參與,又能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因而有利于確保信訪案件的質量。

 

3)司法程序窮盡原則。認定無理信訪,要窮盡各種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訪當事人正常行使合法權利。?

 

 

4)有限聽證原則。信訪案件聽證應以重大、疑難、復雜、簡易處理后不能終結的信訪案件進行聽證。

 

5)言辭辯論原則。人民法院處理信訪案件,當事人有申辯陳述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信訪案件的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回避原則。與信訪案件事實或者信訪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信訪案件的公正處理或者可能引起當事人對信訪案件的公正處理產生合理懷疑的,信訪案件處理的法官應當回避。

 

7)聽證終結原則。對于經過復核聽證處理過的信訪案件,應予以終結。公正只能是相對的,不能對一個信訪案件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進行無休止地反復論證。

 

5、基本程序。

 

第一步,書記員查明信訪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和到庭情況,并宣布庭審紀律。

 

第二步,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核對相關當事人身份,告知申請回避權等權利。

 

第三步,信訪人宣讀信訪事由和信訪請求。

 

第四步,利害關系人陳述答辯。

 

第五步,歸納爭議焦點并告知對爭議焦點的異議權。

 

第六步,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怔、認證。

 

第七步,辯論。

 

第八步,評議。

 

第九步,宣布處理結果并制作書面處理意見。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2)請求事實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定的,不予以支持。

 

對予以支持的涉訴信訪案件,符合再審條件的進入再審程序;有違法違紀嫌疑的,轉交紀檢監察室進一步查處;批評建議類的信訪案件由信訪部門按院領導的批示予以直接處理。信訪工作機構要對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督促有關業務庭室的執行。

 

6、信訪處理結果的送達和公示。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院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訪處理結果要送達信訪人,對終結的信訪案件應予以張貼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給予信訪人15天的異議期限,超過15天不提出異議的,視為信訪人接受了信訪處理意見。信訪人再次就同一信訪事實再次信訪或者要求上級法院復查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六、復查程序

 

信訪人對法院做出的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法院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復查程序采取聽證程序。

 

七、復核程序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想復查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法院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應當向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復核程序采取聽證程序。

 

八、終結公示

 

一種是自然終結。信訪人同意接受信訪處理結果,并自愿息訪;二是強制宣告終結。信訪人不同意接受信訪處理的復核結果并繼續纏訪、鬧訪的,強制終結。

 

經過初訪辦理、復查辦理、復核辦理等各程序辦理的信訪案件,信訪人不異議的,可以終結并予以向社會公示。

 

經過復核處理的信訪案件,其處理意見,信訪人即使不服,仍然可以向社會公示。

 

對于經聽證會或者審判委員會研究,確定為無理信訪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部門提供原審、再審或復查的有關法律文書、申訴材料、歷次初查、復查、復核處理情況、息訴工作記錄、案件綜合報告等資料,送交信訪科建立信訪人員檔案。將處理結論在接待場所和信訪人住所公之于眾,并將相關材料報上級人民法院、黨委政府信訪部門,終結涉訴信訪程序。?

 

九、撤訪和缺席處理

 

撤訪,是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自愿和主動的撤回,不再要求法院繼續進行該信訪案件的處理,也不再向其他部門和國家機關提出新的信訪的行為。撤訪是信訪人的一項重要的信訪權利,是信訪人處分權的體現,信訪人只要是基于自愿且不違反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準許信訪人撤回信訪。撤訪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也是信訪案件終結的一種法定形式。信訪人撤回信訪后,信訪案件處理程序即告終結,信訪案件即告結案。信訪人基于同一信訪事實,再次信訪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接訪。

 

信訪人撤訪必須由信訪人本人并基于自愿向人民法院以書面和口頭形式提出,但也可以特別授權他人代為提出。信訪人以口頭形式提出撤訪的,人民法院信訪工作人員應做好筆錄,并由當事人簽收。信訪人可以在初訪處理程序、復查程序、復核程序中隨時撤訪。

 

缺席處理,是信訪人在聽證處理程序中,不按人民法院聽證要求,不按時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時,人民法院對信訪案件繼續進行處理,并予以審查后作出信訪處理決定。信訪案件不因信訪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而做撤訪處理,應繼續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十、信訪處理程序的中止與終結

 

信訪的中止。所謂中止,也就是信訪處理程序的中途擱置,具體是指在信訪處理程序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的情形而使信訪處理程序難以進行時,受訪法院作出的暫時停止程序進行的制度。信訪處理程序中止的情形:

 

1、信訪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要求法院對信訪繼續進行處理的。當然人民法院認為有繼續處理必要的,也可以繼續進行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予以公示,并可以送達給信訪人的繼承人。

 

2、信訪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信訪人喪失行為能力后,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信訪。

 

3、作為信訪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中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信訪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信訪聽證或其他處理活動的。

 

5、其他情形。

 

信訪的終結。所謂終結,是指在信訪處理過程中,出現法定的情況,信訪案件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下去,而終結信訪案件的制度。信訪案件終結的情形:

 

1)信訪人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信訪權利的。

 

2)處理終結。一是經過處理,信訪人自愿息訪;二是經過處理,強制宣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