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積怨互毆致傷 法官調解冰釋前嫌
作者:秦鵬 發布時間:2011-09-14 瀏覽次數:524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可是依舊有人故意與道德不睦、與法律為敵。今日(9月13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37歲)與被害人張某(58歲)是鄰居,多年前因為瑣事積下深刻矛盾,一直互不搭理。今年5月12日下午3點鐘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回到家,發現自家的狗不老實,遂大聲罵狗。不遠處的張某聽到后,遂不提名地罵王。兩人接腔后,開始相互辱罵,產生爭執,繼而相互廝打。在廝打中二人均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被告人王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被告人王某因觸犯刑法被訴至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被害人張某亦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考慮到本案系鄰里糾紛產生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妥善解決,將會對本來就不和的兩家人今后的正常生活雪上加霜。承辦法官本著“案結、事了、人和”的原則,從法律、道德角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二人冰釋前嫌,握手言和,保證將來和睦相處,并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達成一致:由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張某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萬元,被害人張某撤回對王某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對張某表示諒解。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張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依法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