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婚介介紹與外籍女子相識戀愛并登記,但未謂妻子系假結婚實為騙財,婚介所因介紹收取了未婚男子數萬元的費用。騙子案發后,未婚男向介紹要求返還費用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9月中旬,張某經某婚姻介紹所介紹與湖南省楊某相識。2009919日,張某與婚介所簽訂婚姻成功中介協議書。同日婚姻介紹所收取張某婚姻介紹費用共33600元。2009921日,張某與湖南籍女子在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湖南女子得人民幣6000元,介紹人龍某得人民幣2500元。同年922日,湖南女子離開張某家去向不明。20101123日,檢察機關指控龍某、湖南女子犯詐騙罪,法院于10122日作出判決判決龍某、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某的家人為其退出贓款8000元;另公安機關追回贓款2500元,合計10500元,已發還給原告張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被告婚介公司收取原告33600元,除發還給原告10500元外,考慮被告單位工作人員帶女方旅差非1000元外,其他均應返還給原告。遂作出婚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人民幣221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