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對患者進行拍照,后又擅自使用這些照片發表在該院內部雜志上,作為宣傳該院某項治療技術治療前后的對比插圖。患者發現后,在與醫院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98000元,靖江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肖像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未經同意  自己的照片上了醫院內部刊物

 

今年54歲的靖江市民劉秀娣因頸椎麻木、手臂疼曾到李某開辦的靖江XX醫院就診過,在治療效果不明顯后,又到上海醫院進行治療,去年7月間,從上海出院后回到靖江后,鄰居告訴她,靖江XX醫院2010年第6期《真情XX》期刊,宣傳該院胸廓出口綜合癥的治療技術的文章中,把她作為典型病例并配有她作為患者的照片。

 

劉秀娣急忙找來這期《真情XX》,該期上載有《警惕胸廓出口綜合癥》的文章,該文在“胸廓出口綜合癥的典型案例”中稱:“在靖江XX醫院治愈的胸廓出口綜合癥患者中,有一位很典型的案例,該患者因左上肢肌無力,腕下垂,手部肌群萎縮,表現為不能端碗,持物,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夜間疼痛,不能很好休息,三個多月。曾輾轉本埠、外埠多家大醫院(包括一些知名的三甲醫院的名教授)求治,均以頸椎病診斷,并認為患者影像學檢查疾病不夠嚴重無需手術,因此給予針灸、理療、按摩、牽引等治療后療效不顯。耽擱了寶貴的三個月,患者手指肌群進一步萎縮,功能日漸喪失。患者懷著試試看的態度,來到靖江XX醫院求治,經XX醫院專家顧問團各位外科、骨科、手外科、內科專家會診,認真分析,確診為“胸廓出口綜合癥”,并為他制定了詳盡的手術方案,精心細致的手術治療后,患者受壓的神經得以徹底解除,療效顯著,術后即覺左上肢恢復了久違了的輕松,目前患者手部功能恢復明顯,精細動作不受限制。”在文章下部配了自己治療前和治療后的對比插圖,共13幅,圖片內容主要為醫生對自己進行各種測試和治療。

 

討要說法  要求醫院賠禮道歉并賠償98000

 

劉秀娣想起去年3月間,自己因頸椎麻木、手臂疼第一次到靖江XX醫院治療時,在醫生辦公室里,醫生叫她把手伸開,讓她擺各種姿勢,當時五個患者站在一排,她看到有人在拍照片,曾問過拍照片干嗎?醫生說,拍照片是為了會診。沒想到那次拍的照片,未經她同意,竟然上了院方的雜志,還貶損她是“胸廓出口綜合癥”患者。

 

劉秀娣很難受:那么多人看到雜志上的照片,導致當地居民誤以為我是“胸廓出口綜合癥”患者,給我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走在路上,有人對我指指點點,自己心中象壓了塊石頭難受。平時愛看法制節目的她,知道自己的肖像權被侵犯了,醫院利用自己的肖像顯然是商業行為,目的是爭取更多的患者到該院治療。

 

于是,她到靖江XX醫院進行交涉,要求在《靖江日報》上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失98000元。李某對她說,拍攝照片是經她同意的,使用她的照片未經她同意確有不妥,但雜志是免費發給到醫院看病的患者的,只發行了1000多份,以后也沒有增印,愿當面賠禮道歉;刊登她的照片只是為了介紹胸廓出口綜合癥并提醒患者注意,并非謀利,也沒有給她造成嚴重的身體或各其他方面的損失,因此,不予賠償。

 

法院判決  當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4000

 

劉秀娣不滿靖江XX醫院的答復,以靖江XX醫院侵犯其肖像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該醫院在《靖江日報》上公開向自己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損失98000元。庭審中,法官進行了調解,作為被告的靖江XX醫院,只同意口頭向原告道歉,在賠償上只愿賠償3000元。由于雙方差距較大,法官沒有再進行調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靖江XX醫院在自行發行的《真情XX》雜志上所附照片上的患者,面目清晰,與患者相識之人,能明確認出為本案原告,靖江XX醫院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使用原告照片,構成侵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應予賠償,但該宣傳內容主要是介紹胸廓出口綜合癥并提醒患者注意,考慮到醫院系公益單位,故賠償數額酌定為4000元較為適宜。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發行的《真情XX》雜志發行量達到了《靖江日報》的發行量標準,原告請求被告在《靖江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失4000元、當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

 

法律鏈接:《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