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過多,服毒自殺,遺書別字,引發糾紛。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方某歸還原告韓某借款1145000元,被告陳某、林大爺、小林在繼承林某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陳某、林大爺系被繼承人林某的父母,方某、小林系被繼承人林某的妻子、女兒。韓某與林某生前系朋友關系。2009以來,林某先后向韓某借款30000元、 520000元、595000元,并分別出具了欠條。2010920日,林某服毒自殺前,寫遺書一份,其中載明:“韓某那邊我有幾張欠條,這個是我幫他忙再寫的,欠條是借的。”因林某家人以遺書有別字拒不還債,韓某遂將林某父母及妻兒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韓某與四被告的被繼承人林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借款是林某與被告方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林大爺、小林是林某的繼承人,被告陳某、林大爺、小林應在繼承林某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林某書寫的遺書,不足以否定借款事實。四被告稱欠條是假的,不存在借款的事實,但未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