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一套房產 “舊情人”間七年打四場官司
作者:黃偉豐 丁莉華 發布時間:2011-09-14 瀏覽次數:602
2011年9月9日,某銀行門口,在蘇州相城法院法官的督促下,何某拿到了“舊情人”吳某剛剛取出的15萬元房款折價補償費,案件至此全部履行完畢。在過去的七年間,這對反目成仇的怨侶圍繞一套房產打過三場官司,經歷了不斷的起訴、上訴,終于在省高院指定的相城法院以調解方式圓滿了結了第四場、也是最后一場官司,從此兩人再無瓜葛。
與共和國同齡的何某曾經是江蘇省內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庭長,與大他2歲的吳某于1984年相識,1992年開始有“往來”,當時何某有家室,而吳某則為離異單身。1999年,二人以吳某的名義在該市購買了一處近9萬元的房產,但一直未辦理房產證書,只是由吳某保存了購房合同和發票。2000年4月,何某曾立下一份保證結婚、房屋歸二人共有的字據。2001年2月,何某的妻子因種種原因自殺后,二人開始公開同居,并以未婚夫婦相稱。然而不久后,吳某即發現何某還與李某有情人關系,矛盾自此產生。此后,何某于2002年6月將他與吳某共同購買并已裝修好、準備用作結婚的房子換鎖,提供了該房由何某弟弟購買的合同及購房發票,讓其弟弟一家住進該房。2002年7月,吳某向該市紀委、市中院舉報何某違法亂紀、腐化墮落、侵吞他人財產等,二人關系全面惡化。此后,吳某屢次接到恐嚇電話,直到2003年2月在單位上班時被人毆打成輕傷。而何某于當年5月被指令提前退休。
2003年7月起,二人之間共發生了四起訴訟:
第一次:吳某起訴請求確認同居期間所購房屋及動產物品等歸吳、何二人共有,并要求予以分割。此案由江蘇省高院指定南通法院管轄。2005年,南通某基層法院及南通中院經一審、二審后判決房屋歸二人共有并按面積進行了分割;第二次:吳某懷疑毆打自己的人是受何某現在的妻子李某指使,由于犯罪嫌疑人逃逸,直到2005年才歸案,此后吳某又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三次:因何某之弟一家自2003年7月起居住在該房內,吳某在前次判決生效后又起訴何某之弟全家搬遷及追索租金。2009年,在吳某的申請執行下,何某之弟一家根據南通某基層法院和南京市中院的判決、執行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并遷出該房,其后該房一直由吳某占用居住;第四次:2010年6月,何某以吳某長期占用房屋,自己無法享受共有權利為由起訴,要求折價歸并房產并平分前次訴訟中的租金,此案由省高院指定蘇州相城法院管轄。
相城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兩人矛盾由來已久,且因十年纏訟積怨越來越深,決定以“背對背”調解的方式對二人進行分別勸導,盡最大力量減少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經過數不清次數的談心、交流和勸說,雙方慢慢對法官產生了信任,逐漸開始接受法官的調解工作。
經查,吳某并無其他居所,第二次南通法院判決房屋由吳某居住且無年限規定。經與雙方協商,二人均同意房屋繼續由吳某居住,何某放棄租金請求,吳某支付何某一定的折價歸并補償金,但對于金額的確定,二人又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意見。經過評估,該房產現在價值約為76萬元,故何某認為吳某應補償38萬元;而吳某認為,何某有房有車,而自己被打后只靠微薄的退休金度日、看病,故應按照房產購買時的不足9萬元進行折價歸并。對于雙方的巨大分歧,法官花費整整三天時間再次對二人就房產所有關系和各自經濟狀況進行了詳細分析、解說和法律釋明,一步步縮小差距,最終促使雙方同意將補償款定為22萬元??紤]到吳某的履行能力,法官做通雙方當事人工作,由吳某先行支付7萬元,剩余的15萬元待其姐姐的兩筆定期存款于9月9日到期時再由法官督促履行。
雙方均表示,如果這次仍是以判決結案,必定會再上訴,糾紛無法得到徹底解決。而相城法院法官不遺余力的調解工作最終打開了他們的心結,他們自愿簽訂了調解協議并對這個結果表示非常滿意。(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