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經調解雙方協議離婚,對于財產分割時丈夫獲得財產,由丈夫貼補妻子人民幣,由于丈夫未能現金兌現,遂由丈夫向妻子立欠據,事后妻子向丈夫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王某與妻子陶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夫妻經常發生矛盾,雙方于20094月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由丈夫補償妻子人民幣6800元,因丈夫未能以兌現,遂由丈夫王某于201026日向出具欠條一張,欠到陶某財產分割補償款6800元,陶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認為,雙方協議離婚對于財產分割有明確的約定,被告差欠原告財產補償款有被告所立欠據為憑,被告理應及時支付。考慮到雙方曾是夫妻,并無大的矛盾,考慮和諧因素,因此決定著重做好調解疏導工作,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互諒理解,陶某主動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