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411日,被告高某到原告沈某某的彩票點購買體育彩票,共賒欠彩票款17766元,后被告還款5000元,余款經多次催要未還,故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彩票款12766元。法院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據國務院制定的《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這屬于國家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國家禁止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以賒銷的方式銷售彩票。所以本案原告作為彩票代銷者采用賒銷的方式賣給被告彩票違反了《彩票管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原告以被告購買其彩票,欠其彩票款為由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其彩票款,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就應屬于無效合同,他們之間的賒購彩票行為就屬于無效行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就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既包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條件之一,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中已明確予以解釋,該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排除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根據國務院200954日制定《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愿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彩票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目的是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開展的射幸事業,只要是經國家批準的范圍內從事彩票活動均是合法有效地。從此看國務院的《彩票管理條例》是國家對發行彩票這一制度進行強制性管理,本案被告購買原告合法經營、代銷的彩票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雖然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但第四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彩票代銷者有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行為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該條例禁止以賒銷的形式銷售彩票,如違反規定將給予代銷者一定的行政處罰,屬于國家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但更具體地講應屬于國家對彩票銷售的行政強制性管理規范,是對彩票銷售方式的一種限制性管理規定,并沒有對賒賣彩票的效力予以規定。所以本案原告作為彩票代銷者采用賒銷的方式賣給被告彩票雖違反了《彩票管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但雙方本身的買賣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被告仍應當償還原告的欠款。對于原告即彩票代銷商違反了《彩票管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可發出司法建議,由相關管理機構按照該條例的具體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以加強彩票銷售行業的管理。所以本案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