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要打兩個官司,還不知道什么時候能結束,現在兩案合并審理,短短兩個月我們就拿到了三十幾萬賠償金,真是謝謝法官。”近日,崇安法院對一起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的案件進行了宣判。據悉,此案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糾紛(以下簡稱道交)與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兩案合并審理在江蘇省尚屬首例。

 

今年4月,被告人陽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一輛自行車發生車禍。自行車車主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隊認定,陽某與楊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我平時就是開貨車的,沒什么積蓄,這么多賠償金我根本拿不出來。”年僅23歲的陽某對于受害人提出的賠償金一籌莫展。為此,陽某只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陽某尚未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為由拒絕向陽某支付保險金。無奈,楊某家屬只得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按照現有模式,楊某家屬要先打道交案件,起訴肇事者賠償損失。肇事者賠付損失后,再打保險合同案件,起訴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但接手此案的錢法官表示,道交案件和保險合同案件兩案有符合共同訴訟的法理基石,況且新修訂的保險法賦予被保險人特殊的請求權,即請求保險公司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權利,楊某家屬起訴的案件可以歸并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兩案合并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1萬元,原告楊某家屬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此限額內優先賠付。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受害人楊某死亡時,其繼承人、損失數額可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標準計算所得,故該損失實際是客觀確定的,因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亦無異議,故陽某與楊某負擔的事故責任亦確定。楊某需承擔的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23萬,未超出商業險保險金額,現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第三者,故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履行直接向告賠付保險金的法定義務,賠償原告34萬。

 

法官說法:《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條款中使用了“應當”二字,可見該條并非授權性規范,而是義務性規范,即在被保險人請求或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險金,這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這為兩案合并審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法官表示,道交案件和保險合同案件分案審理下,受害方要拿到保險公司賠償金最短時間要在180天左右。而兩案合并審理,案件最長審限也就6個月,受害方獲賠的時間大大縮短。合并審理模式下,即使肇事者無力支付,也不影響受害人利益的保障。無論是受害人、肇事者還是保險公司都可以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全部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