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放假”獲最低工資
作者:金永南 步靜宜 發布時間:2011-09-09 瀏覽次數:583
因企業業務不足,導致職工常常“被放假”,一月僅能上幾天班,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一職工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補足最低工資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獲得法院支持。
原告宋某于2010年3月19日到被告某實業公司處工作,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原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原告上班后,按被告的通知時間上班。按企業考勤記錄,原告3月出勤10天、4月無出勤、5月出勤5天、6月無出勤、7月出勤10天、8月出勤6天。被告按每出勤一天40元標準支付原告工資。
2010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郵寄了通知一份,認為被告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辦理社會保險,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相關報酬及經濟補償金。后原告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從2010年3月19日起到被告處上班,即為被告的職工,同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通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故原、被告的勞動關系已于同年的8月10日解除。被告超過一個月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被告按40元/天標準支付原告工資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960元/月的標準。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被告應支付雙倍工資1853.79元。原告3月上班的10天,也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被告應補41.38元。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勞動報酬,原告提出辭職并說明了理由,被告應支付原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80元。遂判決原、被告間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8月10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3月工資不足的部分41.38元,支付原告5月、7月、8月份工作日雙倍工資1853.79元,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