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國家收緊銀根,從商業銀行貸款難度加大,民間借貸持續升溫,不少出借人因貪圖高額回報而忽略了風險防范意識,結果血本無歸,損失慘重者不乏其人。97日,在江蘇省豐縣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蔡軍即是因為貪圖高息,導致借出的錢無法及時收回。

 

200881日,張成夫婦因做生意需要,找到把兄弟蔡軍要求借款4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1%,違約金每日0.5%。到期后,張成夫婦并未按期如約還款,于是蔡軍不得不隔三差五地找張成催要,張成夫婦雖一直稱很快就還,卻一拖再拖。距離約定的還款期限過去了20多天,蔡軍心里很是著急,正要再去李家催要時,張成卻主動登門,蔡軍以為他是來還錢的,可誰知張成說生意急需錢周轉,需要再借30000元,還拍著胸脯保證,一旦周轉過來,一定連同上次借的一同歸還,并聲明這次是以個人名義借。蔡軍看其信誓旦旦的樣子,想著能連同上次的借款及利息一起拿到手后,還能在多賺一筆,便一狠心又借給了張成30000元,此次雙方約定月息1.5%,違約金同上次。哪知,第二次借款到期后,張成僅償還了部分利息,對本金、違約金及剩余的利息卻百般推搪。眼看著3年多過去了,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7萬元血汗錢打了水漂,經再三索要無果后,蔡軍一紙訴狀將張成夫婦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借款本金、違約金,以及剩余的利息共計1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成夫婦與蔡軍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張成夫婦借蔡軍的錢應當歸還。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也是對逾期償還借款利息的一種約定,其已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金某關于借款利息的請求應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同時,對于張成第二次以個人名義借蔡軍的30000元,因蔡軍無證據證實該筆借款是張成夫婦共同生活所用,故該30000元借款,由張成個人償還。遂判決被告張成夫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蔡軍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張成個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蔡軍借款300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蔡軍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