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最基層的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短短6年時間就侵占了集體財產上百萬,還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0余萬。2012824日,丹陽市法院對新橋鎮中心社區原居委會黨總支書王志明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王志明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八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十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1月至20106月期間,被告人王志明利用其擔任新橋鎮中心社區居委會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以自己的名義重復領取工資獎金、虛報單位招待交際費用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集體資金481986.48元。2006年下半年,新橋鎮中心社區居委會為發展集體經濟,集體研究決定申請征用自己的集體土地建設中心工業園,由于以社區名義不能辦理征地手續,社區居委會集體決定借用被告人王志明所辦的丹陽市起亞車輛飾件有限公司名義申請征用中心社區八組的集體土地,所需款項實際由社區居委會支付。在成功申請征用了中心社區八組10畝土地之后,被告人王志明利用自己擔任新橋鎮中心社區居委會支部書記的職務之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決定將該塊土地“轉讓”給社區居委會。至20106月,被告人王志明采取評估作價、財務結賬等手段,侵占該居委會集體資金人民幣867947元。至此,王志明共侵占集體資金人民幣1349933.48元。

 

另查明,20066月至201110月間,被告人王志明利用擔任市新橋鎮中心居委會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建筑包工頭王某承攬中心社區居委會發包的工程提供便利,連續收受王某所送錢款,累計款額為人民幣226800元。

 

20111010日,市紀委對其進行調查期間,王志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將重復領取的工資235700退還至市新橋鎮財政所,其家屬代王志明將其余涉案款項退繳至市紀委。

 

丹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王志明能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且退繳了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