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父母之命”訂親 一語不合刀刺男友
作者:顧亞平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09-08 瀏覽次數:500
奉“父母之命”定親,卻對男友不滿意,因男友要看自己的短信,一怒之下竟持刀將男友砍傷。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歲的被告人馬某是重慶人,因家庭貧困,小學畢業后就沒再上學。兩年前,馬某剛成年,父母就迫不及待地在老家為她物色了一個對象張某。張某比馬某年長2歲,為人老實,干活勤快,馬某的父母對這個未來女婿相當滿意,未經馬某同意,就幫女兒訂下了這門親事。馬某奉“父母之命”與張某交往后,發現張某并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但盡管如此,她并沒有違抗父命,依然和張某處著朋友。
去年,張某打算到江陰打工,在父母的建議下,馬某跟隨張某一起來到江陰,并與張某同居在一起。兩人雖然沒有結婚,但是張某已然把馬某當成了自己的妻子,不但一人掙錢兩人花,而且事事處處讓著馬某。馬某雖然內心不喜歡張某,但她沒有經濟來源,也習慣了對張某呼來喝去,所以表面上一直保持著男女朋友關系。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躺在床上看電子小說,突然手機收到一條短信,張某懷疑馬某跟別的男人玩曖昧,于是提出想看看誰發的短信,結果馬某非但拒絕,還勃然大怒,跟張某爭吵起來。馬某一時激動,跑進廚房拿起菜刀不由分說朝張某的脖子砍去,之后又向他手臂砍了一刀。見張某的傷口出血,馬某想往外逃,被張某拉住,并撥打了110。經鑒定,張某的傷勢構成輕傷,馬某的父親代馬某賠償給張某經濟損失共計8000元,張某也表示原諒馬某,但他感覺自己駕馭不了馬某,決定放棄這門親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馬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受害人張某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