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維揚法院刑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路潤章強奸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路潤章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是維揚法院審結的首起“零口供”案件。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潤章明知被害人馮某某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于200512414時許與其在揚州市宋城小賓館108房間內發生了性關系。庭審中在公訴人出示的大量證據面前,被告人均予以否認。合議庭經對全案證據認真分析、審查后認為,被告人路潤章強奸的事實不僅得到了多個關鍵性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印證,而且有生物物證鑒定書等諸多書證的證據證實,各證據之間均能相互印證、形成鎖鏈,足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等事實。據此,刑庭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路潤章沒有上訴。

 

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被稱為“證據之王”,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辦案人員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甚至為追求口供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隨著人權保護的興起,被告人的沉默權問題開始從理論走向實踐,也就是說:法律必須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有權為自己作無罪辯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是對“零口供”被告人定罪的法律依據。維揚法院刑庭的辦案人員認真研讀法律規定,不斷更新法制觀念,努力開拓法律思維,正確運用證據規則,科學分析證據,嚴格適用法律,不讓存有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逃脫制裁,使刑法懲治犯罪的職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