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因交通事故導致面部損傷,起訴要求肇事者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日前,宿豫區法院審結此案,依法支持了女教師的訴求。

 

去年8月份的一天,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女教師張某,被迎面而來的李某所駕駛的小型轎車撞上,導致車輛損壞,并造成面部損傷。事故發生后,經公安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醫院治療花去了近萬元的費用,卻難以祛除因傷遺留的面部線條狀斑痕及色素沉著。經與李某協商,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張某遂將李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15000余元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遺留的面部線條狀斑痕及色素沉著經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但考慮到原告職業的特殊性,該次事故在其面部遺留的條狀痕跡及色素沉著在其以后的工作中會對其精神產生一定的壓力,故酌定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終,宿豫區法院判令被告除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外,還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