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朱程遠要求與謝紅燕離婚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49月,登記結婚,19971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較好,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201011月,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泗洪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并于20117月一起外出到成都旅游。現(xiàn)原告朱程遠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謝紅燕離婚。

 

法院認為,經(jīng)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經(jīng)本院判決后,雙方并未分居生活,感情尚有修復的余地,若能正確處理好家庭關系,互諒互讓,定能將夫妻關系維系下去。望雙方珍惜夫妻感情,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遂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