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索要彩禮 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作者:張燮 發布時間:2011-09-07 瀏覽次數:650
長期以來,在農村地區仍然存在為訂立婚約而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彩禮作為聘禮的傳統舊習俗,但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后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未能組成家庭,往往會因彩禮返還問題產生糾紛。近日,新沂市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返還彩禮糾紛案。
2009年12月份,姑娘黃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鄰村的小伙董某,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根據當地風俗習慣,董某與黃某于2010年1月在雙方親友的參與下舉行訂親儀式。而隨著兩人進一步的接觸和了解,感情出現了意外,2010年10月,董某主動提出解除婚約,雙方終止了戀愛關系。爾后,董某便經常打電話給黃某或其家人,要求黃某將彩禮全部還給他,此舉遭到黃某拒絕。
遭拒后,董某一紙訴狀將黃某起訴到了法院,庭審中,黃某僅承認收到董某一輛電動車并對該車價值2100元予以認可,但對董某所訴的其他彩禮不予認可。無奈之下,董某申請由婚約媒人陳某、晏某做為證人當庭作證。證人陳某、晏某當庭除對黃某認可的一輛電動車予以證明外,還對另外彩禮的情況進行了證明:見面禮11000元,化妝品款1000元、衣服款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今后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因訂立婚約而送的財物即為彩禮。但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等的行為是以將來與對方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作為附加條件,并非單純地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若結婚這一附加條件不成就時,一方應將按風俗所接收的彩禮返還另一方。本案中,因董某、黃某并未依照法定程序締結婚姻關系,現雙方終止婚約,董某要求黃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返還,但考慮到婚約的取消系董某主動提出,可由黃某將所收彩禮予以適當返還。在黃某所接收彩禮數額的認定上,黃某雖對見面禮11000元予以否認,但結合農村婚約“看家”的習俗及證人證言,該彩禮也應予以認定。董某給付黃某及其親屬的其它花費,屬贈與性質,董某要求返還,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黃某返還董某彩禮款9000元。
宣判后,黃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黃某返還給董某5000元,若黃某到期不付,則按一審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