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成有罪 千萬要不得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2-09-04 瀏覽次數:488
金某原本是理直氣壯的債權人,卻因主張債權的方式出了問題,一朝成了罪犯。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金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并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2、被告人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3、隨案移送人民幣一百元,依法沒收。
2012年1月期間,被害人張某因事借用被告人金某9500元,承諾在一個月內還清,可期滿后,張某未予償還。在這期間經債權人金某多次討要,張某還是未能償還。后打聽到張某在上海,于是,在2012年2月19日15時左右,金某糾集趙某等三人(另兩人另案處理)到上海某地強行將被害人張某拉上車帶至鹽城,途中被告人金某、趙某對張某采取捂嘴、打嘴巴等方式不讓其呼救。當日晚至次日11時3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趙某等人將被害人張某先后非法拘禁在鹽城市區某賓館301號房間、鹽城市城南新區新河商業街某賓館208號房間內,逼迫讓其還錢。后被害人張某在面額為一百元的人民幣上書寫求救信息被當地群眾發現并報警,遂被公安人員解救。
被告人金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接到金某讓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電話后,主動到鹽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區分局新河派出所投案,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趙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兩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金某、趙某的犯罪事實,結合被告人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在案發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