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識不良朋友,跨地交易買賣國家明令禁止個人買賣的制作毒品的原料鹽酸羥亞胺,終難逃法網恢恢。日前,鹽都法院依法判處譚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覃某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2010年的一天,譚某的朋友“阿廣”(另案處理)讓其幫忙聯系購買鹽酸羥亞胺,并答應被告人覃韋波買到鹽酸羥亞胺后,按購買量給覃相應報酬。覃某購得后乘飛機到廣西桂林,和“阿廣”商談好鹽酸羥亞胺的價格,但未實際交易。20112月份左右,“阿廣”、覃某與陳某(另案處理)商談好價格并預付部分貨款,后陳某回鹽城將75千克鹽酸羥亞胺托運到廣西。

 

法院審理認為,覃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