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日起開始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亮點繁多,其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并被大家對今后防止因拆遷出現“自焚”、暴力拆遷等惡性血拆事件寄以厚望的當屬司法強制拆遷。新拆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變“行政強拆”為“司法強拆”,把拆遷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這項制度能否得到真正執行,法院將面臨什么樣的困境,強拆悲劇能否就此終止,這都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討。

 

一、“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的價值分析

 

強制拆遷是城市建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房子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東西,而當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與公共利益、城市的規劃建設或者開發商的某些商業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就出現了社會中一種并不少見的現象——強制拆遷。在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作為強勢的一方,通常是自行確定補償標準并強制被拆遷者接受,如被拆遷者有異議,行政機關則自裁自執。因而,往往由于補償或者安置工作等問題,引發被拆遷者與政府的暴力對抗。

 

新拆遷條例取消行政強拆,改變了過去拆遷中“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不公局面,通過司法對強拆進行事前干預,既可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讓百姓感受到程序正義,從而有效減少暴力拆遷事件的發生,不僅是社會的進步,更是人民的期盼,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強調了司法程序之后,政府在法律的程序性和實質性下強化監督,給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平衡,這樣的政府才是服務型政府的本質。

 

二、司法強拆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

 

新拆遷條例出臺后,司法強拆制度執行情況是否順利呢,就筆者所在法院看,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較為謹慎,迄今未有一起強制拆遷案件。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在執行司法強制拆遷中面臨種種困難和疑惑。

 

1、法院工作壓力的增加。目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是執行工作壓力大,執行人員常常要起早帶晚,加班加點,突擊行動,現有的執行工作已經讓法院的執行人員不堪重負,再加上司法強拆工作,法院既要審查行政機關的拆遷程序是否合法,還要承擔司法強拆工作,這是對法院人力和相關業務審判水平的一大考驗。

 

2、配套法律法規的模糊。司法強拆是順應實踐的需要而形成的,相對較為倉促,立法者并沒有對該制度的設計進行充分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積累,配套的法律法規還比較模糊,內容上缺乏細化規定,比如拆遷補償標準不完善,拆遷戶的“隱形損失”未列入考量;現有法律對“公共利益”采取概括式的立法例,對“公共利益”的范圍、認定機構以及認定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法規對“低收入群體”作為被拆遷人的情況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等,給司法強拆帶來很大困難。

 

3、二次救濟程序的缺乏。法院受理拆遷案件后,往往通過聽證材料和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裁決,裁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由于我國沒有設立行政非訴執行裁定上訴制度,當一審法院的裁定錯誤時,被拆遷人無法通過上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很可能做出不理智的行為,走上信訪鬧訪纏訪之路,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4、政府權力對司法的干預。當前,法院的人事、財政都隸屬于地方政府,司法難以完全獨立,實踐中行政不當干預司法的情況時有發生,無論是召開會議否定法院生效判決,還是向法院發送公函,都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眼下輿論對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的效果持懷疑態度的重要原因即基于此,因此,如何保證司法獨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法院面臨的又一個嚴峻考驗。

 

三、完善司法強拆制度的路徑選擇

 

要想使司法強拆制度得以真正確立,需要從立法、部門協調、人員和物質保障等多方面努力,

 

1、完善立法。加強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解釋工作,避免制度間的沖突和模糊。一是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有學者認為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但筆者認為,采用折衷式對公共利益的外延作出例示性的適當列舉,既能控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又能為法院行使審查權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對房屋拆遷補償原則、數額、安置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拆遷補償標準的市場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機構,以滿足房屋拆遷糾紛不斷增多的現實需要。三是對特困群體作為被拆遷人的情形設立社會保障的元素,并嚴格確定特困群體的范圍和認定程序,確保這些群體在拆遷后的正常生活。

 

2、堅持司法獨立。為司法強拆法律“正名”,因新拆遷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其效力低于法律,所以要盡快從法律上明確強拆權由法院獨立行使,行政機關是房屋征收的主體,負責房屋的征收和補償,禁止其強制拆遷房屋。完善問責機制,對因干預司法強拆權、濫用司法強拆權而引發嚴重后果的人員,要嚴厲追究其法律責任,保障司法強拆權的獨立、依法行使,實現法規制定所要求的預期效果。

 

3、對案件進行程序和實體審查。在審查階段,注重從程序上嚴格把關,杜絕瑕疵案件進入司法視野,特別是領導臨時動議、非公益用途的拆遷案件更需注重辦理程序。嚴格審查作出拆遷處理決定的主體、程序及權利救濟途徑,確保被拆遷人充分合理表達訴求,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權利。實體審查上,注重同期、同地段、同類相關拆遷政策和補償安置標準的統一適用,杜絕厚此薄彼,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4、注重加強調解。對于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仍然要以協調雙方的矛盾爭議為切入點。對群眾提出的與拆遷無關的其他事關生存、生活及社會保障待遇等要求,非法院職能所能為,應當及時轉交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解除群眾的后顧之憂,確保群眾實際生活質量、生存狀態不因拆遷受損,不被邊緣化,并盡量實現群眾參與并分享開發、發展的成果,實現互利共贏。在調解過程中應有側重地對被拆遷人加以引導和輔導,幫助他們在拆遷過程中獲得好的安置補償。同時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拆遷的法律知識,使被拆遷人懂得用合法的方式爭取拆遷權益。

 

5、建立各部門協調機制。房屋拆遷是一項整體工程,從拆遷立項到最后拆遷完畢,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行為,因此應該積極取得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爭得上級法院的關注和重視,及時匯報案情,溝通思想,取得各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與法院自身的努力形成合力。如明確強制執行前,協調工作由法院和建設局負責;強制執行中,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完成強制拆遷工作,公安負責危險源的排除和對暴力抗法、突發事件的處置,城管負責外圍警戒;強制執行后,由街道社區、拆遷公司負責對被拆遷人的穩控及思想疏導工作。強制拆遷后往往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信訪、上訪和鬧訪,對于此類案件的矛盾化解、息訴工作,則建議由政府牽頭安排相關部門扎口管理,具體落實。

 

6、充實辦案力量,提高物質保障。完善省級統一招錄政策,堅持開展選調生工作,嘗試從取得全國司法考試資格的律師、 大學教師和其他從事法律相關職業的人員中遴選法官,努力拓寬法官來源范圍渠道,充實法院干警隊伍力量。規范、加強編制管理、使用和督查,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辦案人員分編傾斜政策和原則,推動建立適應審判工作發展要求的編制增補機制。同時,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從車輛裝備等方面打好司法強拆的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