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搶劫 觸刑律坐牢
作者:吳雪風 發布時間:2011-09-05 瀏覽次數:511
近日,句容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元。
2011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經預謀在句容市開發區將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張某踹倒后,采取捂嘴、毆打等暴力手段,當場劫得現金及手機1部,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300多元。
2011年8月,經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兩被告人均未滿十六周歲,依法應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鏈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未滿十六周歲,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庭審中兩被告人均對自己犯罪的危害有所認識,表示要吸取教訓,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