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房屋買賣合同中理應將附房一并計算,可是當事人王某卻將屬于自己的一套住宅賣掉而不交付附房。近日,句容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2001年,王某用自己的積蓄購買了位于句容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由于面積不大,到了20101月,王某準備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環境,決定將原有的住房賣掉再購買一套新的住宅。于是,王某將房屋出賣信息掛在房產中介,不久王某與買受人李某簽訂了購買協議,并以40萬的價格出售并辦理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搬進了新家的李某夫婦開始重新對房子進行裝修,但一直未能拿到附房的鑰匙,而王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直到李某夫婦多次提出要求后,王某卻說當初買的房子沒有附房,現在附房是自己后來買的,并且已經將附房贈給自己的前妻。無奈之下,買受人李某夫婦一紙訴狀將賣房人王某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被告王某堅稱自己的附房系自己購買所得,且已經贈送給前妻,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將附房交給李某夫婦,李某夫婦補償王某附房防盜門等費用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