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傷情變重 法院撤銷調解協議重判賠償
作者:胡娜 夏倩 發布時間:2011-09-05 瀏覽次數:900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吳先生,由于事故當時只是感覺左足疼痛并無大礙,便匆匆與對方簽下了接受賠償200元的調解協議。但次日,疼痛難忍的吳先生去醫院檢查時左足存在骨折現象。為此,吳先生又支付了700元的醫藥費。于是,吳先生將肇事的張女士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調解協議,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雙方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吳先生1萬元。
今年1月,吳先生駕駛電動車在道路上直行時與右轉的張女士駕駛的客車相撞,吳先生受傷。經交警認定,張女士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當時吳先生感覺自己除了手臂有輕微的擦傷和左腳有點疼之外,其它并無大礙。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交警的主持下,吳先生和張女士爽快地簽下了事故調解協議。誰知,回家后,吳先生左腳疼痛加劇,無法入睡。次日,吳先生去醫院檢查才知自己的左足骨折了。想到之前簽下的調解協議吳先生懊惱不已,200元根本不夠自己的醫藥費,這不是讓自己吃啞巴虧嘛。為此,吳先生向法院起訴,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自己與張女士的調解協議,并要求保險公司與張女士一起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1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吳先生的傷情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吳先生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財產損害,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雙方雖曾達成調解協議,但系因吳先生對損傷后果存在重大誤解,故原調解協議應予撤銷。鑒于張女士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吳先生的損失未超出交強險限額,則張女士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的,一開始雙方在冷靜下來后可能會選擇協商解決,但存在不少事后不履行或反悔的現象。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的約束力的有例外情形,《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