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的父親不幸在一次車禍中去世,通過法院調解,死者的近親屬獲得了近34萬元的賠償款,該筆款項由劉某的母親和弟弟領取。劉某認為在父親的撫恤金中應有自己應得的份額,但與母親協商后遭到了拒絕,于是劉某將自己年近六旬母親和尚未結婚的弟弟共同訴至銅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分割34萬撫恤金中的15萬歸自己所有。法院審理此案后做出裁判,831日該判決正式生效,劉某分得6萬余元。

 

撫恤金不屬亡者財產  法院不支持劉母辯解

 

奪去劉某父親生命的車禍發生在去年冬天,當時他的母親也坐在車上并在車禍中受傷,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指出,劉某的父親應負事故50%的責任。就此劉母在法庭上提出答辯意見認為,亡夫對自己的受傷應負有責任,對于自己的損失應從丈夫死亡所獲的賠償款中進行賠償,剩余的賠償款才可依法分割。劉母同時認為,自己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完畢之前,不宜進行分割,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劉母的損失是否應從丈夫的撫恤金里扣除,案件要不要中止審理呢?銅山法院認為,該筆賠償款在性質上不屬于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而是賠償義務人基于死者的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做的賠償。因此劉母主張的人身損害應當以丈夫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而不在死亡賠償金之列。故對劉母主張的從賠償款中扣除丈夫應當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劉母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與本案要求分割賠償款的問題并無邏輯上的關聯,案件的審理也不需要以劉母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法院同樣不支持劉母中止案件審理的主張。

 

撫恤金不同于遺產  孤兒寡母理應多得

 

庭審中,劉某提出了要求從撫恤金中分得10萬元的調解意見,并說明了自己的依據。劉某認為,父親34萬元的撫恤金應是遺產,自己和母親、弟弟同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各分得三分之一,扣除了其他費用之后作為長子的自己分得10萬理所應當。劉母則認為劉某早已在外地成家立業,丈夫和自己以及未結婚的小兒子共同居住,與劉某的感情也不深,劉某不應和自己及小兒子分得同樣的份額。

 

經過審理后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賠償金的權利人是親屬而非死者,故在性質上不屬于遺產,不適用我國關于繼承的法律規定。但是,由于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死亡密不可分,具有天然的聯系,可以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進行分割。鑒于劉某長期在外打工,劉母與次子生活在一起,基于二被告和死者生前的生活緊密程度、劉母生活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以及其以后的生活保障,加之其次子仍未婚娶,應當對二被告予以多分。綜合全案法院酌情支持二被告反還劉某賠償款6萬元。另外,由于死者的喪事實際由劉某操辦,故實際支出的喪葬費8972.5元應歸劉某所有。

 

據此法院判決,二被告返還原告劉某賠償款68972.5元。

 

撫恤金分割到位  母子隔閡難彌補

 

由于法院事先對劉母賬戶中的15萬元進行了訴前保全,判決生效后劉某當日就通過法院拿到了判決確定的6萬余元賠償款。目送走領錢離去的劉某,主審此案的民一庭法官黃敏卻稱她的心里并沒有隨著結案而感到輕松。

 

黃法官介紹說,在審理此案的54天時間里,自己想方設法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希望能夠通過調解來化解母子雙方的矛盾,但雙方各執一辭互不讓步,常常爭執到面紅耳赤,不像母子反似仇人,實在讓人五味雜陳。站在原告的角度看,獲取亡父一定的撫恤金合法有理;而站在被告的角度看,為了保障今后的生活而多占有一定的比例也不違常情,可這對親母子卻不肯換位思考,在妻子失去丈夫、兒子失去父親的悲劇發生之后,偏偏又要以一場官司給母子間的親情添上一道深深的裂痕。職業不允許黃敏法官在當事人面前有任何感情的流露,但事后她依然表示出對這個家庭的嘆息:或許在不久以后劉某和他的母親能夠發現,相對于這份雙方都能接受的判決,那份血濃于水的親情才更為彌足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