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駕駛的車與李某的車相撞,經認定朱某負全責。李某的轎車經過維修共支出36200元。李某所在的汽車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先予賠償,而保險公司則出示條款表明投保車輛無責的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1年6月,朱某駕駛的大貨車在某國道與李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相撞,兩車皆受損。經過交警部門的調查,駕駛大貨車的朱某負全責。李某所駕駛的轎車為某汽車公司所有,汽車公司在車禍之前就給該車投保了車損險和不計免賠險。車禍之后轎車的維修花費36200元,汽車公司請求保險公司先行賠償,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保險公司對于汽車公司投保的保險等均無異議,但是根據該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投保車輛無責的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汽車公司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就投保車輛的損失先予賠償,保險公司賠償之后,汽車公司對朱某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汽車公司認為,其已經向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并且車輛受損,所以在財產損失限額內得到相應的賠償應該是合理的要求。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汽車出租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36200元。

 

法官點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汽車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公司對汽車公司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予以確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保險條款關于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系格式條款,其內容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投保人的權利,不符合保險合同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按照我國合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