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飲酒”惹的禍
作者:王民報 發(fā)布時間:2011-09-01 瀏覽次數(shù):633
核心提示: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一規(guī)定被人們俗稱為“酒駕入罪”。這條規(guī)定引起了人民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從今年5月1日以后“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漸漸成為人們的口頭語,人民也慢慢的接受了這樣的規(guī)定。可是,不開車的時候就能隨意的飲酒嗎?如果共同飲酒人在飲酒的過程中或飲酒后產(chǎn)生了人身傷害的話,共同飲酒是否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呢?今天賈汪法院的法官給我們講述了這樣兩個飲酒引起人身損害的案例。
案例1
事件回放:
王某、張某、郭某、趙某跟隨李某在自家附近的鄉(xiāng)村搞建筑,這天王某打算在自己家中建個洗澡間,于是就找到張某、郭某、趙某讓他們幫忙在建洗澡間,經(jīng)過一天的勞作,洗澡間基本完工,因為是工友之間相互幫忙,不需要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王某為表示感謝,就在家中操辦了一桌豐盛的酒菜,邀請張某、郭某、趙某好好搓上一頓。在幾位好友已經(jīng)喝的差不多的時候,李某來到了王某的家中,工頭到來,大家難免不喝上幾杯,再加上李某平時就愛喝幾杯,到王某家中時不知在哪里已經(jīng)喝了很多酒,大家感覺李某已經(jīng)喝的很多,于是就沒怎么干和他喝,形式的喝了幾杯后就散了。可是誰也沒有想到的是,李某在回到家中后不慎摔倒頭部撞到樓梯臺階上死亡。事件發(fā)生后,李某的家人要求與李某一起飲酒的王某、張某、郭某、趙某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類損失61000元。
法庭審理:
案件事實難以查清
案子進入審判環(huán)節(jié)后,通過兩次庭審,主審法官在多次強調舉證責任的基礎上,原告方提供的能夠證明當日與李某一起飲酒的證據(jù)材料只有原告與四被告的談話錄音,在沒有其他的證據(jù)。可是這僅有的一份證據(jù)在形式上還存在一定的欠缺。再加上當日李某到達王某家中時已經(jīng)飲酒,與誰一起飲酒、飲多少的事實據(jù)難以查清。因此四被告均不愿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調解化解糾紛:
案件的事實雖然難以查清,但是四被告確實在李某死亡的當日與李某一起飲了一定量的酒,且死者尚有沒有成年的子女正在上學,因此,案件承辦人從人道主義援助的角度出發(fā)做四被告的工作。四被告考慮到平時跟李某一起搞建筑,又是鄰居或是鄰村,平時關系都很好,李某死亡也確實與他們存在一定的關系,因此,雙方當事人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與原告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四被告給原告的家屬及子經(jīng)濟補償金六萬元。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死者的家屬得到了安慰,共同飲酒人從人道主義援助的角度給予了死者家屬以補償。
案例2:
案件回放:
李某、王某、侯某與石某是結拜兄弟,平日沒事的時候四人就喜歡在一起喝酒吃飯。這一日,被告李某又在家中做了幾道小菜,邀兄弟們一起到家中小聚。因為當日沒有事前通知其他三人,而是臨時邀請,所以其他三人均是在完成外面的工作后騎摩托車前往李某家中,一頓熱鬧的酒飯之后,石某駕駛自己的無牌號摩托車沿國道回家。可是,因為飲酒過多,再加上石某沒有取得駕駛資格證,不知什么原因石某騎著摩托車一頭撞在了路邊的大樹上,當場死亡。石某死亡時,妻子已經(jīng)懷孕八個多月。事件發(fā)生后,經(jīng)中間人張某協(xié)調, 李某、王某、侯某表示愿意代替石某將石某的兒子撫養(yǎng)成人。安葬石某后,李某、王某、侯某給付三原告5000元。之后, 李某、王某、侯某就再也沒有給付任何費用。無奈,石某的家人只有在次找中間人張某協(xié)調,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雙方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李某、王某、侯某給付石某兒子生活費和學習費為陸萬元整,十年內付清,每年支付六千元”。可是簽訂協(xié)議后,李某、王某、侯某仍沒有按照協(xié)議履行給付義務,無奈,石某家人只能起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
經(jīng)過法院多次做三被告工作,三被告均表示石某是自己騎車撞死的,與他們沒有責任,并明確不同意給付原告任何經(jīng)濟賠償。無奈,法院只能開庭判決。可是經(jīng)多次傳票傳喚,三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認為:
受害人石某生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的行為系違法行為,再加上被害人石某是在明知自己已經(jīng)飲酒后仍駕駛機動車上路,且是在車流量較多的國道上行駛,存在更加明顯的安全隱患,故受害人石某應對酒后駕駛摩托車,最終發(fā)生碰撞路邊樹木致其死亡的嚴重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某作為此次飲酒活動的組織者,邀請石某及被告王某、侯某到其家中飲酒吃飯,對受害人石某及被告王某、侯某飲酒負有勸告、提醒義務,尤其是三被告均要在飲酒后騎摩托車回家,更負有勸阻、制止義務,但被告李某并未履行上述義務,放任受害人石某、被告王某、侯某飲酒并酒后駕駛摩托車上路行駛行為的發(fā)生,故對受害人石某的死亡后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被告王某、侯某作為飲酒參與人對其他在場飲酒人的飲酒行為及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行為沒有進行互相勸告、制止、關照,導致該事件的發(fā)生,亦應承擔小部分責任。綜上,受害人石某對該事件的發(fā)生應承擔60%的責任,被告石某、王某、侯某應承擔40%的責任,其中,被告石某承擔20%的責任,被告王某、侯某各承擔10%的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對話法官
記者:兩起案件死者均是因為自身的原因而死亡,為何要共同飲酒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從某種意義上說,飲酒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之所以大多數(shù)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共同飲酒人承擔民事責任,是因為大多數(shù)情況下共同飲酒的人并沒有發(fā)生受傷、死亡的情況,而這兩期案件就是飲酒后發(fā)生了共同因救人之一死亡的情況,并且共同飲酒人并沒有在飲酒的過程中承擔勸阻他人不飲酒或少飲酒的義務及安全的將共同飲酒人送達的義務,所以才導致共同飲酒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記者:對于當前一般人的飲酒行為,你有什么看法?
法官:談不上什么看法,從我國傳統(tǒng)的酒文化結合這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中國有這悠久的酒文化,特別是我們徐州地區(qū),酒文化更是豐富多彩,在我們看來,招待親朋好友沒有酒水總是欠缺點什么。但是,飲酒有其好的一面,也有其不好的一面,好的一面是可以創(chuàng)造一個平臺,加強親朋好友之間的交流,加深感情;不好的一面是飲酒要有個“度”,要適量,不要過于主動的去勸酒,反而要主動的勸共同飲酒人適量飲酒,少飲酒,這樣既可以有交流的機會,也不至于因為飲酒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