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攜帶白酒入住旅館,經營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致使該未成年人因酒精中毒身亡,日前,江蘇省贛榆縣法院審結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旅館經營者賠償未年人的監護人25030.5元。

 

王某,,17歲,初中畢業后輟學在家。2011329日下午14時左右,因和男朋友發生矛盾,王某攜帶白酒某至某旅館內住宿。該旅館的管理人在審查完王某身份證件后予以登記。次日中午12時左右,旅館管理人到王某住的房間敲門沒有任何反應,開門后發現王某已死亡。經鑒定,王某死于酒精中毒。后王某的父母將該旅館經營者告上法庭,提起賠償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館的管理人明知王某未滿十八周歲,且當時王某入住時間為下午14時左右,手提白酒,其行為應該與其年齡極不相符,旅館管理人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詢問王某的監護人的聯系方式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或者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隨時觀察王恒芳的動向,直至次日中午12時左右才開門發現王某已死亡。旅館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判決旅館經營者承擔原告方損失10%的賠償責任,即250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