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違章停車,乘員下車開門時未盡注意義務觀察車外路況,致使車門與行人相撞,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判決駕駛員鞠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乘員翟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雙方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1月,鞠某將車其駕駛的小型轎車停靠在非機動車道,坐在副駕駛的其妻翟某打開右前車門時,后方騎電動自行車的陶某因躲閃不及,與車門相撞,陶某受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鞠某違章停車承擔主要責任,翟某開車門未觀察后方動態承擔次要責任,陶某未按規定右側通行承擔次要責任。后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陶某第一順位繼承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不持異議,予以確認。鞠某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逆向臨時停車,且乘員下車時,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65%的賠償責任。乘員翟某開啟車門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觀察車外道路狀況,確認安全后開門,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20%的賠償責任。陶某駕駛電動車時沒有靠右行使,違反了法律規定,自行承擔15%的責任。在本起事故中,鞠某、翟某的共同行為造成受害人陶某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構成共同侵權,鞠某、翟某對賠償互負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鞠某賠償38.7萬余元,翟某賠償11.9萬余元,鞠某、翟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