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配合公司人事調動,鄧星遭到了公司的辭退。此后,鄧星便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將原公司告上南長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6萬元。

 

20119月,東慶公司將鄧星由原來的模具工廠調至清理車間從事鍛件打磨工作。鄧星認為新車間工作強度大、勞動時間長,便于同月25日向單位寄出EMS信件提出抗議,但沒有得到公司正式回復。由于工作崗位沒有落實,930日前,鄧星雖仍然堅持到單位打卡,但他已經開始在外面學做地暖的活計。此后,他便再也沒去單位工作。

 

東慶公司認為鄧星無故曠工時間超出3日,違反了該單位員工守則相關規定,后經工會同意,向鄧星發出了辭退函。公司方面堅持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有效,要求駁回鄧星的訴求。

 

在審理過程中,東慶公司負責人何某告訴法官,鄧星與原車間同事不和,曾向他反映說同事給他“穿小鞋”,這也是調崗的主要原因。何某還說,在收到抗議信的當天,他曾找鄧星談過話,規勸其回單位工作。由于沒有足夠證據,上述情況沒有被法院采信。

 

法官認為本案中用人單位存在主要過錯。企業有權調整崗位,但必須以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為前提。在鄧星向單位提出換崗的書面異議后,單位應認真研究并回復。另外,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再視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悔改態度等慎重確定是否構成辭退條件。本案中,鄧星曠工由換崗引起,單位未進行教育,即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考慮到勞動者在糾紛未解決時另謀生計也有過錯,承辦法官遂積極組織雙方展開調解。

 

最終,東慶公司與鄧星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勞動關系于20111018日終止,東慶公司向鄧星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