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寧法院發出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的首份“禁止令”,在判處未成年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的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網吧。

 

201143016時許,被告人許某(17歲)在某網吧上網時與嵇某發生口角,嵇某把手中礦泉水潑到被告人許某身上,被告人許某隨即電話聯系多人欲找嵇某“報仇”。在許某的提示下,眾人把嵇某、張某乘坐的商務車攔下,并持砍刀、木棍、匕首等工具對嵇某、張某實施毆打,致嵇某、張某構成輕微傷。后被告人許某在親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相關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糾集他人并持械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考慮到其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且有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相關經濟損失,遂依法宣告緩刑。鑒于本案系在娛樂場所網吧引發的犯罪,為加強對被告人許某的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該院決定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