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日,靖江市法院對一起小額扒竊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扒手吐爾地·吐拉普因犯盜竊罪被判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成為《刑法修正案()》實施后,靖江市首個因扒竊而被判刑的人。

 

今年21歲的新疆莎車縣無業(yè)人員吐爾地.吐拉普,519日來到靖江找朋友,朋友沒找到,錢也花光了,就產生扒竊的念頭。520日下午5時左右,吐爾地·吐拉普在靖江市南環(huán)路附近路段,見女子方某與覃某結伴步行,便尾隨過去,伸手扒走方某的小挎包內的錢包。竊后逃跑途中被發(fā)現,并被路過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抓獲。被扒的錢包內有現金320元、余額為人民幣307.37元的超市購物卡1張,錢包價值150元。

 

按照以前的刑法規(guī)定,在江蘇一般盜竊案件數額超過1000元或一年內達到3次,才構成犯罪。不過,今年5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除將醉駕列入刑事犯罪范圍,還首次將扒竊列入追究刑事責任范圍。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意味著,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這三種盜竊行為,只要實施了,不管涉案金額多少,哪怕一元錢,均以刑事案件論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