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事實不存在 有欠條也不好使
作者:付陳友 發布時間:2011-08-31 瀏覽次數:860
給他人書寫欠條,本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但江蘇大豐是楊先生卻輕率地給他人書寫了一張36000元得欠條,并被“債主”起訴到了大豐法院。最終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債主”撤回了起訴,使楊先生免去了一場無妄之災。
原來,“債主”陳某與其他三人合伙開發魚塘2000畝,約定共同投資,開發好的魚塘每人500畝。開發好后,在沒有精確測量的情況下,四個人分配了魚塘。若干年后,原合伙人都已經將魚塘轉包給了他人養殖經營,唯獨陳某一人仍在自己養殖經營。陳某發現自己的魚塘沒有500畝,僅有480畝,遂向原合伙人魚塘的現有承包人主張少了的20畝的補償。在現有承包人吳某的魚塘正在取魚時,陳某再次前去要求補償,并表示不給錢就不讓取魚,在魚塘負責取魚事物的楊先生就電話聯系雇主吳某,吳某電話里表示一定要把魚取出來,至于用什么辦法,讓楊先生自己想。糊涂的楊先生,遂以自己的名義向陳某出具了一張寫明是魚塘固定資產轉讓款的36000元欠條。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原、被告充分舉證和法院的調查之下,事實浮出水面,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原告陳某撤回了起訴。
由于我國并不承認債權的無因性,也就是說,沒有欠錢理由(比如說朋友間打欠條玩)或者說欠錢理由的不合法(比如說賭債)的欠條是無效的。當然,自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打欠條人否認債權的原因事實不存在,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原因事實不存在或者不合法,否則就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白紙黑字的態度一定要慎重,落上了自己名字,就可能有法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