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本打算積極和好的丈夫未料妻子婚外有情,妻子東窗事發后,再次訴訟離婚。

 

妻子王某與丈夫仇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婚后生有一子,婚初感情尚可,近年來,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訴訟與丈夫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妻子將打工認識的艷遇男子帶至其母親家中生活,在外打工掙錢的丈夫聽說遂找上門,雙方發生爭執,經派出所處理,妻子與未婚男一致陳述雙方系情人關系,并且曾多次發生不正當關系。東窗事發的妻子不但不請求丈夫的諒解,反而再次具狀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承辦法官接手此案后,即到派出所調取案卷材料,并電話聯絡仇某了解仇某想法,仇某表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考慮到妻子的背叛,故要求妻子承擔精神撫慰金2萬元,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由雙方均擔。通過開庭審理,雙方的舉證質證,對于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均審查清晰,庭審后,承辦法官對王某的過錯行為表示嚴厲的批評教育,并做王某的工作,在分割財產時要做出讓步。經過交流、交心王表示婚生小孩隨原告生活,其足額支付撫養費用,對于共同財產其享有的部分表示放棄,對于共同財產債務8000元由其一人負擔。后與仇某交換意見,并告之法院處理婚姻過錯賠償的相關案例法條,仇某最終同意妻子王某的調解方案,最終一對怨偶達成了雙方離婚,婚生小孩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貼補小孩撫養費360元,原告處的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財產8000元由原告負擔償還的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