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曲改裝經典以次充好 銷售假酒非法牟利獲刑
作者:耿貴賢 孫海雷 發布時間:2011-08-30 瀏覽次數:527
普曲改裝經典以次充好,銷售假酒非法牟利。日前,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這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間,阜寧縣合利鎮無業人員顧名利在射陽縣合德鎮、興橋鎮租住的李某、劉某、曹某的房屋內,從楊某(另案處理)處購得非法制造的“洋河藍瓷”、“洋河海之藍”、“洋河天之藍”、“雙溝珍寶坊”等商標標識,并指使顏某用其購買的洋河普曲灌裝成“洋河藍瓷”、“洋河藍色經典海之藍”、 “洋河藍色經典天之藍”等酒,采用雙溝大曲灌裝成“雙溝珍寶坊”酒等。
被告人顧名利將改裝的假酒在射陽縣境內向嚴某、楊某等人銷售,直至2010年12月24日被射陽縣公安局查獲各種假酒價值人民幣147760元,其中被告人顧名利已銷售各種假酒,價值人民幣71640元,查扣未銷售的各種假酒計1313瓶,貨值人民幣計7612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顧名利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計5000元。
被告人顧名利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射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名利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名利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事實成立,指控罪名正確,法院應予支持。被告人顧名利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10)射刑初字第0240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顧明利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的緩刑部分。二、被告人顧名利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五千元。三、本案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本案所涉違法所得未追回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