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男,30歲,初中文化,宿遷市區人,無業。20116月初,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在本市某賓館商議市政工程項目,陳某某冒充南理工大學研究生,取得了劉某某的信任,并謊稱其大學的同學王某舅舅在市政府工作,可以幫忙中標公路項目,邀請劉入伙合作該工程建設項目。20115月中旬,被告人陳某某謊稱與王某商談一市政建設工程合作事宜,并以需要應酬開支為由,騙得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1.2萬元用于個人揮霍。

 

案發后,被告人家屬代其退清贓款。

 

上述事實上,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姚某某等五人的證言、匯款憑證、工程框架協議書、工程量清單、某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三份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1.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家屬的退贓行為可視為被告人的退贓行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