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日,在網吧因與人爭執把人打傷后逃逸;613日,因幫人討債,又通過互聯網糾集一幫人打砸他人汽車、將人打傷并搶走他人手表,被當地法院判刑。原以為在異地被判了刑就萬事大吉了,沒想到原來隱瞞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還是被追究了法律責任。這真是只要是犯了罪,總是逃不過被追究。2011810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被告人王丹華涉嫌故意傷害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賠償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缺乏管教惹是非

 

王丹華,1993年生,初中文化,無業。自從父母離異后,經常是有家不回泡在網吧里,并結交了一幫與其有類似經歷的無良青少年,出于哥們義氣,到處惹是生非。特別是王丹華父親離異后又再婚,并有子女,一家人的生活重擔都壓在他一個人的身上,平時更是無暇顧及王丹華的管教;母親帶著王丹華雖未再嫁,但在外地打工,每月只有700多元的收入,僅母子倆的生活費都不夠,更別說供王丹華讀書了。所以,王丹華初中沒讀完就輟學混跡社會,再加上結交一些無良青少年,染上了打架斗毆的惡習。

 

20095254時許,王丹華在徐州市區雷鳥網吧內上網期間暫時離開,返回后發現戴海濤正在操作自己的電腦,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吵罵,王丹華遂持鏈條鎖擊打戴海濤頭部,后被人拉開。隨后,王丹華在該網吧門外伙同謝俊(另案處理)用拳腳對戴海濤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戴海濤頸椎退行變、椎管繼發狹窄、C3-4平面脊髓損傷,鑒定結論為輕傷,構成十級傷殘。

 

王丹華稱,那天在雷鳥網吧上網,中途暫時離開,回來后發現一個憨子坐在我的位子上擺弄電腦,就責問那憨子干什么的?那憨子張口就罵人。于是,我順手拿了別人放在網吧里的一條皮鏈條鎖抽打他的臉部和頭部,后被網吧老板拉開。后來,我到隔壁網吧找謝俊來一起教訓他。過一會,憨子從網吧出來后,我拿磚頭砸他但沒砸到,然后用拳頭打他的臉部,謝俊站在他的身后跺了他一腳。后來,憨子就臉朝地倒了下去,鼻子流了很多血,額頭也破了。當時我很害怕,就用手機打了120急救電話,打完后就朝西跑了。

 

戴海濤說,那天凌晨在雷鳥網吧里玩,碰見一個人,說電腦是他的,我就和他吵了起來,罵了他一句,他就用一個鐵鏈子砸我頭好幾下,還用拳頭打,后面還被人用腳踹了幾腳,被打倒在地,當時頭就流血了,后被送到醫院治療。戴海濤在醫院住院治療22天,共計支付醫藥費49887.12元。

 

幫人討債被判刑

 

王丹華本以為跑了就跑了,沒想到才過了一個星期,又被人約去討債,不僅打傷了人、砸了人家的汽車,而且還搶了人家的手表,結果在這次討債時被抓個正著,后來還被判了刑。

 

2009613日,周慧強因債務糾紛與曾晨產生矛盾。次日,周慧強糾集王丹華,王丹華通過互聯網糾集胡尚田、謝俊、席哲(三人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張東海,周慧強準備了砍刀、斧頭、鋼管等工具,由周慧強駕車將席哲、胡尚田等六人帶至睢寧高作鎮。當日晚22時許,周慧強以還錢為名,將曾晨、洪宇騙至睢寧劉圩梨園橋南側,曾晨乘洪宇駕駛的蘇CX90XX號廣本商務車到達后,張東海、周慧強和王丹華等人持砍刀、鋼管、磚塊等工具將車砸壞多處,并將曾晨、洪宇二人打傷,還將曾晨的諾基亞N8600型手機(價值2400元)及洪宇的三星W579+手機(價值3360)摔壞。經鑒定,蘇CX90XX號轎車損壞配件共計價值13606元,被害人洪宇左尺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被告人王丹華在與被告人周慧強等人毆打被害人曾晨的過程中,見被害人曾晨手腕上戴了一塊瑞士PERRELET手表,遂產生非法占有之念,將手表搶走。經鑒定,該手表價值5000元。案發后,張東海的法定代理人賠償了被害人洪宇、曾晨經濟損失8000元。

 

20091218日,被告人周慧強、張東海和王丹華涉嫌犯罪一案在案發地法院公開進行審理,并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對相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判決。其中,被告人王丹華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故意損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漏罪難逃又被審

 

2009525, 王丹華撥打完120急救電話跑了之后,當時正在雷鳥網吧上網的李彬彬,看見很多人往外面跑,也跟著出去看發生了什么事,就發現有人躺在路邊,另外有兩個人往西跑了。而躺在地上的那個人滿臉都是血,因為怕出什么事,就撥打110報警了。就這樣,王丹華涉嫌故意傷害納入了警方視線。

 

2011810日,王丹華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被提起公訴,泉山法院依法公開進行了審理。與此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海濤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丹華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王丹華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賠償其醫療費49887.12元、誤工費11396元、護理費10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元、營養費396元、交通費200元、傷殘賠償金45888元、鑒定費700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合計129663.12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丹華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王丹華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丹華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尚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海濤要求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依法應予以支持。但要求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傷殘賠償金屬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列,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不予支持。關于要求賠償其后期治療費10000元,因目前尚未實際支出,待其實際支出后另行主張。由于被告人王丹華造成他人傷害時尚不滿十八周歲,且無經濟來源,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法庭根據被告人王丹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照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告人王丹華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連同前判決的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00元。

 

與此同時,法庭判決被告人王丹華及其監護人吳秀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海濤醫藥費49887.12元、誤工費11396元、護理費6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元、營養費396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69695.12元。

 

拖累家庭教訓深

 

王丹華無業,沒有收入來源,又面臨入獄服刑,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可謂是無能為力。而母親吳秀蓮在外地打工,每月也只有七八百元的收入。為此,王丹華的母親吳秀蓮作為監護人,面對受害人六七萬元的民事賠償,表示養子不教錯在自己,愿意接受法庭的判決,準備分期分批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此,這就給這個本已舉步維艱的家庭帶來了更加沉重的負擔。

 

王丹華或許存在一種僥幸心理,以為只要不主動交代犯罪,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事實上,我國《刑法》早有明文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有漏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再把前后兩個或幾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相加,按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然后再減去罪犯已經執行的刑期,剩余的刑期就是罪犯應當繼續執行的刑期。這里所說的“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是指重新判決決定執行的刑期應當包括犯罪分子已經執行的刑期。為此,王丹華在原判刑期的基礎上,被追加兩年刑期,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不僅如此,王丹華還被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結果拖累其母親吳秀蓮代為償還,使這一本已貧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這無論是對沒有學好的王丹華、還是沒有教育好兒子的吳秀蓮來說,無疑都是一個慘痛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