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替自己的婆婆在徐州某工廠上班,僅工作了一個月就不幸在上班時發生意外,左臂被機器擠傷,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并鑒定為9級傷殘,后依李萍申請銅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認定李萍與廠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裁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同時裁決廠方支付李萍各項補償共計67千余元。廠方對仲裁裁決不服,以李萍為被告向徐州銅山法院提起訴訟,8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官司以廠方敗訴而告終。

 

廠方認為,李萍身著其婆婆的工作服在未經原告認可的情況下來上班,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勞動保險,因而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于李萍在工作時由于操作不當導致了傷害事故的發生,廠方只愿承擔醫療費等項目,而不愿承擔工傷傷殘中的補助金等費用。而李萍則有自己的看法:自己代替婆婆上班的事情工廠和車間管理人員是知情的,并沒有進行阻止;況且在她受傷之后,經工廠領導批準還單獨發放給她13天的工資,她認為這些足以證明自己和工廠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李萍接受工廠的管理為廠方提供了勞動,通過廠方所提供的工資單也能證明工廠向李萍支付了勞動報酬,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同時又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被告之間從用工之日起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另外李萍在受傷后,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工傷的認定前提基礎就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作為用人單位在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未有提出異議,該決定書是經有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并已生效的文書。因而對于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銅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萍與工廠解除勞動關系;工廠償被告張彩平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67661.76元。(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