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建房雇傭瓦工施工,因瓦工不小心,掉地受傷造成損失,要求房主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房主承擔雇工損失的百分之七十賠償責任。

 

20104月份,何某家建房,請劉某找人幫忙施工,約定工人工資為80/天,劉某和其他工人一起施工,工資同樣為80/天,工地上的機械設備和搭建腳手架的鋼管由劉某提供,何某向劉某支付租金。劉某遂幫忙找了一批工人,其中包括趙某。何某亦明確表示其并未將建房工程承包給劉某。201067日,趙某在施工的時候,不小心從腳手架上摔落跌傷。事故發生當天,趙某到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為左胸第9肋骨弓處骨折,右側第10肋骨弓處上緣皮質連續性欠佳,建議進一步檢查或一周內復查。2010627日,趙某至醫院檢查,經診斷右胸第910肋骨骨折。何某與趙某曾就趙某從腳手架跌落摔傷一事多次進行調解,均未果,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何某賠償各項損失10961.41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何某承認其并未將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給劉某,并表示劉某和其他工人同樣施工,且原被告關于工人工資數額的陳述亦相吻合,足以證明劉某在該建房過程中并未獲取利益,僅僅是充當房主和其他工人間介紹人的身份,故本院認定被告何某與劉某之間并不存在承包關系,被告何某應為該建房工程的實際雇主。原告趙某經劉某介紹,為被告家建房,原、被告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受傷,被告何某作為雇主依法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趙某在砌房子的過程中,對自身的安全也負有注意義務,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可以適當減輕被告何某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認被告何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費用合計6395.9元,由被告何某依法予以承擔4477.13元。遂依法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477.13元的判決。